法律桥网友see-Cq咨询:我2001年与另一同学在城市D共同出资30万开了一家合伙有限公司,他出资21万占70%股份,我出9万占30%。在共同经营到2003年,由于公司业务始终上不去我有了离开公司的想法,并在另一见证人的见证下将公司的所有运营全权交由同学管理,但仍保留股东的身份,我回到了城市Q。回到Q后最初我还经常打打电话询问一下在城市D的公司的情况,但由于Q离D也还有一定距离,因此到后来我因忙于自己的事情而逐渐淡忘了这些事情,直到现在已接近3年未去管公司的情况了,跟那位合伙的同学就几乎断了联系。最近才想起应该把这事了结一下了,想退出公司,因此现想先求教各位大律师朋友我应该怎么着手去办,但以下情况需说明:
1、当初注册时的出资证明以及相应的手续现我都保存的有;
2、由于当初业务不好,为了公司运转同学又私人拿出了几笔资金,但未办任何手续;
3、最近了解到同学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另一城市万注册了一家分公司;
4、我现在对公司经营成了什么样以及财务还有其它情况已完全不了解了。
尽请各位伸出援助之手,帮我分析一条出路,去要回我应有的权利。谢谢!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1、还是建议你在公司所在地聘请一名律师具体操作吧。2、你作为股东,有权查账;不可以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建议你先了解清楚公司现状,你目前仍是公司股东,仍有股东一切权利。
see-Cq再咨询:如果要解散公司,而公司资不抵债,那欠别人的款项如何办?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公司是有限责任,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出资不足,股东还应当补足出资,解散公司需要专业的清算、破产操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资成立公司,一股东多年没有参与经营,现在想退股,该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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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长期不参与经营,能否直接退股?
根据我国公司法基本规则,股东出资后不能直接抽回出资,即不能单方面“退股”并取回投资款。股东退出公司的合法途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公司回购(特定情形下)以及公司解散清算等。对于本案中股东多年未参与经营的情形,其仍保留股东身份,法律上享有股东权利,但退股须遵循法定程序。实务操作中,最简便的方式是与其他股东协商股权转让,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若协商不成,可考虑通过股东会决议减资退出,但减资需通知债权人并履行公告程序。若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或符合法定解散条件,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需注意,直接要求退股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且若公司存在债务,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需在未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建议先查阅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了解退出机制,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路径。
股东如何了解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是股东行使监督权、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本案中,该股东已多年未参与经营,且对公司财务及运营情况完全不了解,应首先书面请求公司提供上述文件,尤其是最近几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若公司拒绝提供,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实务操作中,建议在起诉前先发送书面请求函,明确查阅范围和目的,并保留邮寄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涉及商业秘密,股东需承担保密义务,且不得用于不正当目的。另外,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隐匿财务信息,知情权诉讼是获取关键证据的常用手段。但知情权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边界,例如无权直接复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但可查阅。若发现公司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可据此主张其他权利。
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需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原则上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即“刺破公司面纱”),或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该股东已认缴9万元出资,若其已实缴完毕,则无需额外补足;若存在未实缴部分,则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股东未缴出资将加速到期。实务中,若公司资不抵债且无法继续经营,可考虑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务。但需注意,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股东先核查自身出资是否到位,并关注公司对外负债情况,必要时委托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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