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作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还没有成立,股东之间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纠纷如何解决?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设立前合伙人之间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解决路径展开,核心要点包括:合作协议的效力与违约认定、未取得代理权即以拟设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软件注册信息变更需否合伙人同意的法律判断。文章指出,纠纷解决首先取决于合作协议和代理协议的具体约定,若一方无故推迟项目可能构成违约;未获代理权而冒用公司名义可能引发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软件注册信息变更属于民事权利处分,需依据注册主体和协议约定判断,未必需要合伙人同意。同时强调,公司未成立前以公司名义签约会对权利义务归属产生重大影响,实务中应谨慎处理,并建议通过协商、违约追究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桥网友RexQin咨询:今年10月,王某找我想合伙代理某公司的设备销售,于是和我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他主要投资相关的办公设备(合作之前已买)和前期的进货;我主要投资点金商务软件和展台。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到位后生效,且是长期有效。签约之时,我买了点金商务软件(展台还没买),并把商务软件注册了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和购买人是我,并安装在他的电脑上发布了业务广告。且广告中写了法人代表是我的名字和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问题一:一直没拿到代理权,不知这样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对我有什么后果?)

一周后,王某说要把项目推到年后再开始,我不同意。我认为王某有欺诈行为。于是我注销王某的软件使用权,但以前发出的广告还在网上。

后来我找到商务软件的代理商,要求更改软件的注册信息中公司名称。他们说我和王某是合伙的关系,要王某也同意才可以。(问题二:在没有拿到代理权,没有成立我们这个代理公司时,我有权力要求商务软件的代理商更软件注册信息吗?有没有必要得到王某的同意?)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我想你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为与王某的合作关系的处理;二为与代理商的代理关系的处理。

首先要看你和王某间的合作协议对你们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你们项目的具体开展时间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有约定而王某又违背约定推迟项目的,其可能存在违约;其次不知你和代理商之间是否有过代理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是谁,如何规定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违约,因为目前信息有限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你提到打算设立公司,那是否在你们的协议中对设立公司有过约定,因为你们的公司目前还不存在而你对外又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可能会对你们权利义务的确定产生影响。

你的两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份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有的话),目前你在网上没有说清楚关键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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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未成立时股东间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公司未成立时,所谓“股东”之间实质上是合伙或其他合作合同关系,纠纷解决首先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启动时间、各自投资义务及合作期限,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推迟项目,可能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协议。但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时间,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和协商过程判断。实务中,建议受害方先行固定证据,包括协议文本、投资凭证、沟通记录等,然后通过书面函件催告对方履行,给予合理宽限期;若对方仍不履行,可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提起诉讼或仲裁。需注意,由于公司未成立,双方并不具备公司法上的股东身份,不能直接适用股东出资、股东会决议等规则,只能按照一般合同纠纷处理。另外,若双方已实际投入资产或资金,解除协议时应进行清算,投资财产如何返还需根据出资性质及协议约定处理。风险提示:如果合作协议约定“投资到位后生效”,而一方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协议可能未生效,双方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这一点在诉讼中常成为争议焦点。建议提前在协议中明确生效条件、违约情形和清算机制,避免事后扯皮。

未取得代理权冒用公司名称有什么后果?

未取得代理权而使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发布广告,可能产生多重法律后果。首先,该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冒用名义,若被冒用的公司知道后未追认,行为人需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广告中写着法人代表是咨询人自己的名字、公司名称是拟代理的公司,这会让公众误以为该拟设公司已合法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若拟设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可依职权进行处罚;若因此导致第三人信赖而与行为人交易,第三人有权依据表见代理规则或合同相对性原理,要求行为人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其次,若后续成功取得代理权,但公司设立前的行为未获授权,仍可能被代理公司追责,认为行为人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企业名称权。实务中,使用尚未成立的公司名称对外签约或宣传,极易导致权利义务归属不清:合同可能被认定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或由后续成立的公司承担需视是否构成公司设立前必要行为。风险提示:建议在取得代理权和公司正式注册前,避免使用拟设公司名称对外发布任何商业信息,若必须使用,应明确标注“筹备中”且取得授权文件,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若已发生冒用行为,应尽快撤回广告、消除影响,向权利人致歉并争取谅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责任边界。

变更软件注册信息是否需要合伙人同意?

变更软件注册信息是否需要合伙人同意,关键在于软件注册主体的法律属性以及该软件是否属于合伙共同财产。从咨询情况看,商务软件由咨询人个人购买,注册时填写的“购买人”和“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均与咨询人相关,但软件安装于王某电脑上用于合伙业务,且广告中使用了拟设公司名称。首先,该软件若系咨询人以个人资金购买,注册信息登记为咨询人本人,则其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咨询人个人,而非合伙财产。即使软件投入合伙使用,也不改变所有权归属,除非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该软件作为共同出资并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次,软件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一栏填写的是准备代理的公司,而非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名称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注册信息本身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咨询人作为实际购买人,有权要求软件代理商更正错误注册信息,无需取得合伙人王某同意,因为王某对该软件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但需注意,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该软件属于双方共同投资,或王某对软件有出资贡献,则变更注册信息可能涉及合伙财产处分,需协商一致。实务中,软件代理商往往基于业务规则要求“所有注册人/使用人”同意,这并非法律强制,而是合同约束。建议咨询人先审查合作协议及软件注册时的用户协议,确认权利归属;同时固定购买凭证和付款记录,向代理商发出书面更正请求,说明法律依据;若代理商拒绝,可考虑以诉讼方式要求更正。风险提示:若软件已用于发布广告并产生对外公示效果,单纯变更注册信息并不必然消除此前冒用名称的法律风险,仍需同步处理广告下架和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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