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哭泣的秋天咨询:山东省青州市某汽修厂,是由3人合伙成立,此厂是五菱车的特约维修服务站。但当时3人未有书面合同,年初其中一合伙人车祸去世,由其家人继承其股份,其一合伙人孔某,以税务登记证是本人,法人是己为由,对另外合伙人提起诉讼,想将厂占为己有,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厂内配件、维修设施等都被查封。
孔某又建立一新厂,但依然以原来汽修厂的名义继续保持着对五菱汽车的特约维修服务以及和五菱汽车制造厂的正常业务,前提是以原来汽修厂名义和原来厂的合同继续经营。这样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该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wsj3691829解答: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孔某已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解决途径首先是应诉,争取取得官司的胜诉;然后争取对厂房的控制权;再者,就是对孔某提起诉讼,追究其侵害公司权益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合伙人死亡后,其他合伙人对继承人提起诉讼,欲独占工厂,继承人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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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伙人死亡后,其他合伙人能否以税务登记证或法人名义主张工厂所有权?
不能。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凭证,仅表明企业负有纳税义务,并非所有权凭证。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其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而非属于登记在税务证上的“负责人”。所谓“法人”是公司制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没有法人,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孔某以税务登记证上登记自己是“法人”为由,主张独占工厂,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即审查是否存在合伙事实。若孔某无法提供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其个人拥有全部出资,法院将认定工厂为合伙财产。继承人应重点反驳:税务登记证不能作为确权依据;孔某的“法人”说法混淆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制度;工厂的资产来源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投入。实务中,继承人可申请法院调取工商登记档案(若曾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则需另行分析,但本案明确为“合伙”),或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共同经营。风险提示:孔某可能利用登记信息误导法院,继承人需主动提交证据否定其独占主张。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若工厂初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但实际多人合伙,法院如何认定?根据司法实践,若存在书面合伙协议或事实合伙,法院可突破登记形式,认定实际合伙关系。继承人需举证证明“实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例如银行流水显示三人共同出资购买设备、共同支付房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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