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新人咨询:我公司为改制企业,现为40个股东持有(有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又以40个股东名义成立了几个新公司,我们签过名,为注册新公司也报了身份证号码,最近的一家是1500万股份,我按比例名义持股1.6%,出资24万元,而钱是公司出的,但也没有发给出资证明书,也没开过股东会。请问,今后别人能将我的这些股份处理掉吗?估计今后会产生哪些麻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文提到“名义持股1.6%”其含义是否为“你名义上持有1.6%的股份,但实际上你并没有出资,而是由公司代为出资”呢?倘若如此,您只不过为挂名股东,真正的股东为公司。从道理上说,公司能将该股份处理掉而不必征求您的同意,但是由于该股份登记在你名下,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您同意,否则其他人是无法将该笔股份处理掉的。不过,你最好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内部档案,核实是否有该笔股权登记在您名下。另外,如果公司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该笔出资为公司所出,而您并没有出资,即使该笔股权目前是登记在您名下,公司同样是可以否定您的股东资格的。
新人再咨询:我是公司的股东,又是新公司显明股东没错吧?如果公司把新公司(新注册)中我的股份转让(或称瓜分)给别的股东,而不通过甚至不告诉我,因为我没有出资证明书,这种转让(瓜分)可能性成在吗?虽然钱是公司出的,但实际上也是我在公司按百分比的钱。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你是显明股东,没错。如果公司不通过你而将登记在你名下的股权转让,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除非公司违规操作(例如:仿冒你的签名)。因为:钱是公司出的,但是股份登记在你名下,你为股东,除非公司通过诉讼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公司为真正的股东而否定你的股东资格。
至于公司按照您所占的股份来让出资并让您持有1.6%的股份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公司实现了他作为隐名股东的权利(即以公司的名义来收取红利,而你得不到分红),那么你可以按照你在公司所占有的股份来对公司的利润(包括收取的红利)来分配利润的,这里涉及到两次分红,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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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员工名下,实际分红权归谁?
在出资与登记分离的情形下,法律上存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两个层面的关系。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属于隐名股东,而员工为名义股东,股权登记在员工名下。就分红权而言,新公司向登记股东即员工支付股息红利时,员工有权收取,但基于代持关系,员工应将相应红利转交给实际出资人公司,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反过来,员工在公司内部层面,因其本身也是原改制企业的股东,按照其在新公司中的名义持股比例对应出资金额,这部分资金虽由原公司支付,但实质上是原公司代员工从其在原公司的权益中转化而来。因此,如果公司作为隐名股东提取了新公司的红利,该红利属于原公司的利润,员工可以依据其在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参与原公司的利润分配,这构成两次分红,属于不同层面的法律关系。员工不能直接主张新公司支付红利归自己所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实务中,若代持关系不明确,公司可能直接要求新公司将红利支付给公司,而员工则可能主张其为登记股东要求支付,由此引发争议。法院通常会审查实际出资、代持协议、公司内部决策以及各方实际行使权利的事实。为避免纠纷,建议员工与公司就分红归属、支付路径和税费承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益,并保留出资转账凭证和分红记录,以防范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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