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有何区别?

文章摘要 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在审批程序、主体要求、时间成本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外商独资企业并购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企业可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而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均需经审批机关审批。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时,外资比例不低于25%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实务中需关注股权转让的隐性债务风险及资产转让的员工安置问题。

法律桥网友郑飞云sh咨询: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与该外国公司在沪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有何区别?利弊何在?对该外国公司及在沪的外企有何要求?大概多少时间能完成?贵所的收费标准如何?在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时所谓的不低于注资的25%的外资比例如何理解?(该上海公司占的比例也能算外资?)

法律桥网友哲别解答:并购的方案设计取决于被并购单位的行业、性质及可能的支付对价的方式。并购的完成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间不会很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区别的问题,简单的说,如果被并购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的,那么在沪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而无须经过审理程序(不考虑被并购的企业是否为国企或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而如果是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的,不管被并购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何,均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

要求的问题,如果是在沪的外企,那么要求该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对于外国公司的要求,则涉及到被并购企业的行业类别,不同类别要求不尽相同。

完成时间的问题,简单的说,3个月完成是很顺利的,6个月完成是让人乐观的,大概花了一年时间才完成也是正常的。

收费标准问题,涉及到并购金额的大小,程序是否复杂,也跟收费方式有关系,没有固定标准。

25%的外资比例,涉及到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问题,低于该比例的,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郑飞云sh再咨询:我公司是外商独资贸易公司,欲收购的公司为在沪的内资贸易公司,那么:一、如果以外商独资的上海公司名义收购,那收购后的新企业是不是成了内资?也即成了有限责任公司,那是不是要受2-50个股东之限制?如何才能享受外资待遇?我司欲100%收购该内资企业,可是我们上海公司的注资仅为200W人民币,设立时限仅1年,虽确保赢利! 二、如果以外国总公司名义并购是否意味着新设了一个外商投资公司,如果要合二为一是否意味着要在新设后再合并?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考虑到你们公司收购的是贸易公司,故无论是以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名义还是以外国总公司的名义收购,均需通过当地外经委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100%收购完成后由于收购方为外商独资企业,被收购公司需经改批营业执照后可享受外资待遇,当然也受公司法50个以下股东的限制,至于100%收购问题 ,可能需要引入一名义投资者以规避一人公司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果以外国总公司名义并购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设立手续,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一次性办理。

一般来说,并购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为主要手段,但整体资产转让的手续更为繁琐些,且需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但股权转让需控制受让公司原先的隐性债务风险,在合同中加以明确限制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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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直接并购与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有何区别?

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核心区别在于审批程序的不同。当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时,在沪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并购该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而无须经过审批程序(不考虑被并购企业为国企或上市公司等特殊情况)。然而,如果是外国公司直接并购境内企业的,不管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何,均需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此外,在完成时间上,一般来说3个月完成是很顺利的,6个月完成是让人乐观的,花了一年时间才完成也是正常的。对于以外国总公司名义并购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设立手续,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一次性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并购企业属于贸易公司等特定行业,无论是以外商独资企业名义还是以外国总公司名义收购,均需通过当地外经委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不能简单绕过审批程序。因此,并购方案的设计必须根据被并购企业的行业类别、性质及支付对价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考量。

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外商独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首先,要求该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经缴清,这是最基本的资金要求,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并购投资。其次,企业需要已经开始盈利,这一要求体现了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考量。再次,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这是对企业合规性的基本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如果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较低(例如仅为200万人民币)且设立时间较短(例如仅1年),虽然确保盈利,但在并购100%内资企业时仍可能面临限制。特别是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问题,100%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可能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务中可能需要引入一名义投资者以规避一人公司引起的法律风险。此外,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需改批营业执照后方可享受外资待遇,同时受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50个以下股东)。对于不同行业的被并购企业,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行业类别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涉及限制类行业的,审批要求更为严格。

并购后如何享受外资待遇及25%外资比例如何理解?

并购完成后享受外资待遇及25%外资比例的理解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核心问题。外商独资企业再投资时,所谓的不低于注资的25%的外资比例,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境内企业后,外资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的,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低于该比例的,则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占的比例是否能算外资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以外商独资的上海公司名义收购内资企业,收购后的新企业性质需要根据外资比例重新认定。如果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可以申请改批营业执照享受外资待遇;如果未达到25%,则按内资企业对待。在实务操作中,以外商独资企业名义100%收购内资企业后,由于收购方本身是外商独资企业,被收购公司需经改批营业执照后方可享受外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外资待遇不仅涉及税收优惠,还涉及进出口经营权、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的,还需在合同中明确限制受让公司原先的隐性债务风险,确保并购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整体资产转让虽然手续更为繁琐,且需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但在规避隐性债务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企业在选择并购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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