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先生95年在上海成立了一个公司,是美国独资企业,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印刷等业务,我一直经营至今。最近因为我已经办好了移民手续,准备去美国,所以我想把公司转让。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公司转让,购买方想继续用我们的执照经营1-2年,我们应该如何办手续?如果和他们写明购买以后如果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有效吗?或者是公司的名称不改,只改法人代表可以吗?因为我们是用的外资注册的,现在的购买方是内资的,不知是否可以?请指教,谢谢。
卢小姐
卢小姐:您好!
要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原本只须通过股权转让即可,即公司继续存在,但公司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也随之变更,其他都可以不变。但是由于贵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而拟受让方却是内资企业,上述股权转让的方式已不完全可行,因为股权转让后,该公司将变更为内资公司,该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因此如果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尚可与外资委、工商局探讨股权转让的可能性。如果受让方只有一人,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使受让方实际拥有该公司的控制权。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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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我的外资企业能否转让给内资企业?(2002)”,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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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能否直接转让给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转让给内资企业,在法律上并非绝对禁止,但需要遵循企业性质变更的法定程序。当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内资受让方后,该企业将不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资格,需依法办理外资企业注销或变更登记,转为内资企业。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一至五十人,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若受让方为两人以上,则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内资有限公司要求,理论上可以办理;若受让方仅为一人,则受让后公司将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外商独资企业原股东为外国投资者,受让方为内资自然人时,需满足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但实践中由于原外资企业性质与内资一人公司存在登记衔接障碍,直接股权转让可能受阻。实务操作中,通常需要先与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确认是否允许变更。若无法直接转让,可考虑先由受让方引进另一名股东共同受让,使股东人数达到两人以上,或者由受让方通过协议控制、承包经营等间接方式取得控制权,但后者风险较高。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交易架构,并签署详尽的股权转让协议。
购买方继续使用执照经营并承担风险是否有效?
购买方希望继续使用原外资企业执照经营,并约定经营中出现问题由购买方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约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法律原理看,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得双方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分配内部责任,例如约定购买方独立承担经营中产生的债务、罚款或侵权责任。然而,企业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在营业执照未变更所有权人之前,法律上该企业仍属于原外资企业名下的主体,对外签订合同、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承担清偿责任,而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内部责任分担约定的影响。若购买方以原企业名义实际经营,还可能涉及挂靠经营、承包经营或借用营业执照等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更稳妥的做法是完成股权转让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使购买方真正成为股东和负责人。若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变更股东,可考虑采取委托经营合同,明确授权范围、费用承担及赔偿机制,同时要求购买方提供担保,并尽可能将风险责任通过担保措施予以落实。此外,原股东在转让后若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仍可能因企业对外负债而遭受追索,因此建议尽早完成登记,并将内部责任条款与对外债权人隔离。
公司名称不变只变更法定代表人可以吗?
公司名称不变、只变更法定代表人在一般内资公司中是可行的,但对于外资企业转让给内资企业的情况,仅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变更股东性质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变更,需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而,若公司股东仍为外国投资者,而法定代表人由内资购买方人员担任,那么该公司在法律上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身份并未改变,购买方并未取得公司所有权。购买方若想获得公司控制权,必须成为股东。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是唯一的海外主体,若将股权转让给内资购买方,必然导致股东身份变更,从而涉及企业性质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若受让方为多人,可以变更股东并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可以保留;若受让方为一人,则变更后形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实务中,一些地方允许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同时办理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但须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注销或更新。若只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股权变动,则购买方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公司所有者,无法实现转让目的。因此,建议根据受让方人数确定股权转让方案,一并办理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性质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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