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中方出资不到位怎么办?(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出资不到位的情形,提供了实务处理路径。核心要点包括:其一,若中方承诺不再继续投资,可通过修改合同和章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其二,由于法律限制,目前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商合资,因此吸收员工入股不可行;其三,中方出资不到位属于违约行为,外方或其他投资方可依据合作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文章对合作企业处理出资纠纷、调整股权结构具有参考价值,但需注意相关法律已更新,应结合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操作。

问:

我公司现是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资金只到一小部分,外方资金已基本全部到位,公司目前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可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中方的出资比例和分红都是49%,若这样必然损害了外方的利益。现有三种情况请予分析解答:
1、现中方若承诺不再继续投资,按现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是否可以。(通过修正合同章程解决)。
2、中方不再继续投资,是否可以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考虑到公司运行两年以来,中方部分想继续投资的代表和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允许员工和个人入股。
3、以上两种情况可否(尢其第2种),不可,目前应该怎样办?

答:

1、可以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但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2、目前尚不允许国内个人与外商合资,因此吸收员工入股不可行。

3、中方出资不到位,可以依据合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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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方不继续投资时外方有哪些救济途径?

中方股东未能按合作合同和章程约定足额出资,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外方合作者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求中方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外方可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足出资,并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第二,若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或催告后中方仍不履行,外方可主张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中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第三,外方可要求调整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比例。由于出资是合作经营的基础,外方有权依据实际出资情况和中方违约事实,提出修改合同和章程,经审批后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甚至重新约定表决权、清算财产分配比例等。第四,若中方已实缴部分出资,但拒不履行剩余义务,外方可申请仲裁或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中方的股权或资产申请保全。但应注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相关原专门法律已废止,现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合作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若无特别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实际操作中,外方应首先审查合作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和退出机制,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或引入新投资者也需获得审批和登记,不可擅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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