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23 创业企业如何境外投资

文章摘要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包括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和进行实体投资。离岸公司注册地常选香港、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和保密性高等优势,但我国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不能据此合法汇出外汇或转移境内资产。合法境外投资须履行发展改革部门与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项目限额、投资主体、行业与目的地差异,并凭核准文件办理外汇、海关、税收等事项。

很多创业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后,希望向境外拓展,进一步壮大企业的实力。投资境外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立所谓海外离岸公司,一种是进行实体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将触角伸到境外,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多竞争优势:比如可以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可以进行投资重组、转移生产基地,或者进行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可以合理调节企业营收,充分利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别合理避税;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而言,境外投资还是海外风险投资成功到帐的必备条件。而设立海外离岸公司更因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等诸多优势受到很多境内企业家的欢迎。

通常可以将海外离岸公司设立在香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境内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均提供此类注册服务,在较短的时间内(通常只需1周左右)即可以较低的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完成此类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后还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

我国目前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相应地,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如果要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则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中方投资3 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此后,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而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该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还需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则由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境内企业提出核准申请,除应提交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须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手续,虽然耗时不是很长,但是毕竟手续繁复。我们期待这两个部门能加强协调、简化或者合并核准手续。(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11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创业企业境外投资有哪些主要方式与优势?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创业企业境外投资通常分为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和进行实体投资两类。离岸公司并非境内法律创设的独立企业类型,而是在香港、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法域注册的公司;其优势包括提升品牌形象、强化竞争优势、扩展利润空间、转移生产基地或开展转口贸易、规避欧美贸易及非贸易壁垒、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差别合理调节营收,以及满足高科技创业企业海外风险投资到账条件。设立离岸公司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税赋轻、保密性高,通常由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提供注册服务,约一周完成,费用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注册后还可开立离岸银行账户用于资本运作。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境内很多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希望向境外拓展,并选择在香港、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巴拿马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因为此类注册耗时短、成本低。但我国当时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因而并不涉及政府审批或者管理,投资者也因此不能合法地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若要合法汇出外汇或转移境内资产,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手续。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不能把注册离岸公司等同于完成境外投资合规。若仅注册而不办理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续购汇、资金出境、境外企业注册备案、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均可能受阻。应事先判断项目属于核准还是备案,区分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企业、资源开发类与非资源类、是否前往台湾地区或未建交国家,并预留信息报告、前期费用用汇申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等时间。还应关注境外公司当地注册后报商务部备案并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的义务,防止因忽视后续管理而影响资金运作和投资合法性。

设立海外离岸公司能否直接汇出外汇?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设立海外离岸公司属于境外注册行为,不等同于境内法律认可的境外投资核准程序。我国对离岸公司设立本身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也不涉及政府审批或管理,因此投资者不能仅凭离岸公司注册文件合法汇出外汇或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合法汇出外汇或转移境内资产,须按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等主管机关文件后,才能依法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手续。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提到,离岸公司注册后可以开立离岸银行账户,作为资本运作工具,且注册通常只需一周左右、成本一般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但文章同时强调,我国对设立离岸公司尚无法律规定,投资者不能因此合法汇出外汇或者将境内资产投资到境外。若涉及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申请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时还需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业企业应先区分公司注册与资金出境合规,避免误以为离岸公司账户可自由接收境内资金。计划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应同步准备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文件、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合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等材料。若未取得核准或备案即汇出资金,可能面临外汇管理、税务和投资合法性风险,后续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备案、驻外经商参处报到登记、统计资料报送、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也可能难以完成。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在投标或正式商务活动前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并取得确认函件,提前安排项目前期费用用汇申请。

境外投资需办理哪些核准备案手续?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通常须向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办理双重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商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项目,均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前往台湾地区投资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境内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项目参照执行。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记载,中方投资三千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上述项目之外,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企业;地方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也由商务部核准;其他企业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发展改革委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材料不齐五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提前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核准或备案、由国家还是地方机关办理,并准备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合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等材料;购汇或汇出外汇的,还要提交外汇主管部门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事宜,境外企业当地注册后报商务部备案并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同时报送统计资料、参加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由于双核准手续繁复,企业应预留时间、保持两部门材料一致,并关注后续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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