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切勿抽逃(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张某抽逃出资的案例,揭示了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出资、伪造单据等方式抽逃资金的法律风险。文章明确指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张某因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导致公司濒临破产,最终被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提醒创业者,应以合法方式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切勿以抽逃出资偿还借款。对于在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若注册资本不足应及时补足,否则可能因出资问题遭受调查处罚,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8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首先,在行政责任层面,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股东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其次,在刑事责任层面,若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相关责任人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若为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责。此外,抽逃出资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例如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务中,法院在认定抽逃出资时,会综合审查资金流向、股东真实意图、是否存在虚假财务报表或伪造单据等行为。本案张某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以采购名义转出资金偿还个人高利贷,明显构成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导致公司濒临破产,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股东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任何未经合法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均可能触发上述法律责任。

如何区分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抽逃出资在形式上可能相似,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判断标准主要看借款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以及是否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合法股东借款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约定合理利率和还款期限,并计入公司财务账目。而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短期内将出资款以虚构采购、虚假交易、无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等方式转出,且未履行任何决策程序,或事后伪造凭证掩盖资金流向。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资金流出时公司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股东是否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或抵押、借款是否用于公司业务等。若股东从公司转出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无真实合同和正常账务处理,即使形式上记作其他应收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本案中,张某假借购买原料名义转出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和发票,且资金实际用于归还高利贷,明显不具备借款的合法要件。因此,股东如需从公司获取资金,务必完善借款手续,保留真实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为抽逃出资,从而引发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抽逃出资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两方面要件。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常见方式包括将货币出资转入个人账户、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伪造财务报表掩盖资金缺口等。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通常参照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额占应出资额的比例及绝对金额综合判断;后果严重包括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停产停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包括多次抽逃、抽逃后拒不改正、销毁账目或暴力抗拒执法等。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公司资本仍故意转出用于个人目的。过失或因正常经营决策导致的资金流出不构成本罪。本案张某在公司经营有起色后,多次以采购名义转出资金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利贷,并伪造银行对账单和购货发票,数额巨大且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完全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本认缴制进一步完善,但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依然严格。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特定行业或公司,抽逃出资仍可能构成犯罪。实务辩护中,需重点关注资金流出是否具有真实商业理由、公司是否因此遭受实际损失、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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