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某公司欲和其职工签订对该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由该职工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无论是否盈利都要每年上缴一定金额的承包费。该公司是有职工参股的国有公司,不知该性质的公司能否进行承包,承包给本公司职工可行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是不是转嫁了公司的经营风险给个人,合理吗?最后公司保留董事会对承包者进行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承包者并不完全享有经营自主权,这也和承包的原则相抵触了,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我查找了一下,除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外没有找到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此公司的情况似乎不适用该条例,因此,如果您知道还有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请告知。谢谢
Kitty
Kityy,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只有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但是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承包经营的部门规章,对您所述情况并不适用,不过可以参考。我认为根据该条例,该公司可以承包给本公司职工个人经营,承包的方式有多种,有减亏承包、盈利承包,有按比例支付承包费,也有固定承包费,因此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要支付承包费的约定与法不悖。至于董事会的监督权,我认为也是必要的,但是它不能影响承包人的自主经营,这就需要约定一个合理的度。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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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公司能否承包给本公司职工?
国有公司可以承包给本公司职工个人经营。虽然现行专门针对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但其他类型的公司尤其是国有公司,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开展承包经营。承包给内部职工具有合法性基础,因为职工本身具备熟悉公司业务、管理便利等优势,且法律未禁止公司通过内部承包方式优化经营机制。实务中需要注意,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内部程序确立承包方案,确保程序合法。同时,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费计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尤其要区分公司财产与承包人个人财产,防止承包期间发生财产混同。另外,国有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时,还需遵循国有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的相关监管要求,确保承包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建议在签约前咨询专业律师,对承包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办理必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以降低法律风险。
无论盈亏都支付承包费是否合法合理?
无论盈亏均须支付固定承包费的约定合法且符合承包经营的本质特征。承包经营的核心特征就是发包人将经营权限授予承包人,承包人通过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同时承担经营亏损的风险。固定承包费相当于承包人向公司支付的对价,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的固定租金,这是承包经营合同中常见而有效的风险分配方式,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承包费必须与经营利润挂钩。从合理性角度看,承包人获得公司经营权后,享有经营收益的剩余索取权,自然也应承担经营不善的后果,固定承包费并未转嫁风险,而是将经营风险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进行了明确划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固定承包费条款即受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如果承包费过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承包人负担过重,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此外,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确保收取的承包费能够正常入账并依法纳税,避免财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承包人亦应在签约前充分评估经营可行性,理性接受承包条件。
董事会监督权与承包人自主经营权如何平衡?
董事会保留对承包人的监督权并不必然与承包原则相抵触,关键在于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承包经营中的自主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有权独立决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包括人员安排、采购销售、定价策略等。而董事会作为公司权力执行机构,依法负有监督公司资产保值增值、防范经营风险的职责,即使公司处于承包状态,董事会仍可行使必要的监督权,例如审查承包人是否依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司资产、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等。然而,监督权不能无限扩张,否则将架空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导致承包合同失去意义。实务操作中,双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列举董事会的具体监督事项,如定期听取经营报告、审阅财务报表、对重大事项保留审批权等,同时划定承包人自主决策的边界。建议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承包人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的行为,例如处置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变更主营业务等。凡属于承包范围内的一般经营决策,董事会不应干预。发生争议时,法院将依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是否越权。因此,完善合同条款是平衡监督与自主权的核心手段,也是避免纠纷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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