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分拆,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份制公司分拆中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的实务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文章指出,公司分拆协议中关于员工归属的条款,若未经员工本人同意,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员工有权拒绝随股东分拆而解除原劳动合同。股东无权单方面要求员工与新公司签订合同,若原公司据此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赔偿。文章强调了员工劳动合同的独立性和股东协议不能直接处分员工劳动关系的法律原则,并提供了实务应对建议,具有较高的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领域的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Bluenico咨询:本人现供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内部原因现公司四大股东协议分拆,分拆协议为:股东D分拆原公司1/4资产外离,股东A B C继续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扰我的是分拆协议当中的一款:“原公司1/4员工随股东D分拆外离”,很不巧在下正好属于那“1/4员工”,日前股东D手持分拆协议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确的拒绝了股东D的要求,强调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我只认可与原公司签订的人事合同。但股东D态度异常强硬,说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诚恳向各位律师请教: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本人并不想离开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确说不会主动与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动辞职。但我又担心股东D所说的“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绝辞职,万一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的话。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畴内,这个并没有法定的标准。至于你的问题,我赞同你说的“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该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若“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年工资的赔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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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协议能否直接决定员工劳动关系归属?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安排的内部约定,其效力仅及于参与协议的股东,不能直接处分与股东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员工的劳动权利。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而非股东协议。根据劳动法基本原则,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事由并征得员工同意或符合法定程序。股东协议中关于员工随资产划转的条款,实质上是试图单方面变更员工的用人单位,这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未经员工本人同意,该条款对员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员工有权拒绝,原公司也不得依据股东协议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若原公司依据股东协议解雇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实务中,股东分拆时如需调整人员,应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以股东协议直接替代。

员工拒绝随股东分拆后,原公司能否单方解雇?

员工拒绝随股东分拆后,原公司能否单方解雇,需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如员工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或符合无过失性辞退条件(如员工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等),且需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分拆、股东协议约定人员划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员工拒绝变更用人单位,是行使劳动合同变更的否决权,原公司不能因此认定员工违纪或不能胜任。若原公司强行解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实务中,员工应保留拒绝解除的书面证据,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维权。

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资产拆分范围?

人力资源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通常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利等,如货币、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而员工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人身属性与劳动成果受劳动法特殊保护,不能作为资产被直接分配或转让。公司分拆时,关于人员的安排属于劳动关系变更问题,需遵循劳动法规定。股东协议中约定员工随资产划转,实质是试图将员工视为附属于资产的“人力资源”,这不符合法律对劳动者主体地位的尊重。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需员工知情且不改变劳动条件。若分拆后原公司存续,员工仍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除非员工同意变更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因此,人力资源不属于资产拆分范围,股东无权通过协议强制安排员工归属,员工有权基于劳动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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