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白璧微瑕咨询:我想注册个经营计算机软件及硬件销售的公司,不知道注册资金是多少钱,也不知道都应该注意什么,哪位高人不闲麻烦给指点一下。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如果注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如果和其他人一起成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注意要量力而行,不要搞虚假出资或者验资后抽逃出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注册计算机软件及硬件销售的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钱?(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现在注册计算机软件及硬件销售公司还需要最低注册资本吗?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已普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计算机软件及硬件销售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创业者可以自主约定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期限。但需要明确,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仍需在公司章程中记载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此,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过高的认缴数额会带来潜在的股东责任风险;过低的注册资本则可能影响公司信用和业务拓展。实务中建议结合公司经营规模、客户需求、行业惯例以及自身资金实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数额,同时注意留存出资凭证,避免被认定为出资不实。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一般行业已无最低限额,但若后续申请某些行政许可、参与招投标或申请资质时,监管部门或交易对方可能对注册资本有额外要求,应提前了解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注册计算机硬件销售公司时如何避免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公司股东常见的高风险违法行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实际交付货币或实物、未转移财产权,却通过伪造验资报告、虚假评估等方式证明其已出资;抽逃出资则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暗中撤回,但仍保持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现行法律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设定了严格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实务操作中,为避免上述风险,建议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以货币出资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出资款汇入公司账户,并保留银行回单、转账凭证等原始依据;第二,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三,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将出资款转回个人账户;确因经营需要临时借用公司资金的,应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第四,妥善保管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是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关键。此外,建议公司财务规范记账,确保账目清晰,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尤其是股东同时控制公司的情况下,更要避免混淆。
一人有限公司与多人有限公司在设立和法律责任上有何主要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而多人有限公司则是指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两者在设立条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显著差异。首先,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两者均无最低实缴资本要求,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多人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这一区别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享受分期认缴的弹性,需在设立时实际投入全部资本。其次,在法律地位上,无论是自然人独资还是多人合资,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一人公司股东负有自证财产独立的举证义务,这是一人公司股东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第三,在治理结构方面,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书面决定;而多人有限公司需依法设置股东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决策程序更加复杂。实务中,选择一人公司形式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保持经营灵活性,但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避免因财产混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创业初期需要融资或引入合伙人,则多人有限公司在股权分配和风险分担上更具优势。建议创业者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规划,慎重选择公司类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