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h5188求教:A国有独资企业(主业专营烟叶销售),05年投资成立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国有企业出资600万元,B国有企业出资350万元,C国有企业出资50万元,B、C企业系A企业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成立时B公司无资金,于时向A公司借款出资,B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借款350万元还给了A公司,现房地产公司有一项目在开发,项目预期利润未知),B公司又无能力补足出资额,A公司职工想以职工持股会明义[每个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出资额相同]受让房地产公司中B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否有法律上障碍?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以什么基础确定合规,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为360万元,将来若项目开发完以后,净利润为500万元,则出让价偏低,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最好有相关文件做为依据,不要求具体文号,只要提纲挈领就行,谢谢!注:国办发[2005]57号文件把烟草企业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双重管理的局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能否以A企业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来受让B企业的股权,因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团体,乃持有所在企业的股权,由于从2000年起,国家民政部门已经停止了办理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已不再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此,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B企业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的资格。操作上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如:在对外宣传上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例如报批;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2、转让的审批程序:B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宜,应当报A企业同意;B企业的股权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拍卖、招标的方式,职工持股会只能参与竞拍或者投标)。
3、转让的价格的确定程序:应当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的参考依据。
4、转让价格按照上面(2)及(3)点所述的流程进行,则其程序合法,公司以后盈利不会产生有关侵占国有资产之嫌,况且还有亏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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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以避免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心是遵循评估定价原则,并确保程序公开透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转让价格不得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而必须基于法定评估流程。具体步骤包括:第一,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清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确保账实相符;第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核实企业真实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第三,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适当方法(如资产基础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股权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第四,将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底价的依据。受让价若显著低于评估价,则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嫌疑,需说明合理理由并经批准。对于文中所述案例,若项目预期利润未知,评估时应考虑开发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不能简单以注册资本或账面价值定价。若转让价格为360万元,而项目最终盈利500万元,只要评估时点合理、程序合规,且价格未明显偏离评估值,则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反之,若未履行评估程序或价格明显失真,则可能涉嫌违法。建议转让方严格按流程操作,并保留全部审计、评估及审批文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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