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两人各占50%股份,一股东想转股或结束公司,另一股东都不同意,怎么办?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两人各持股50%的有限公司中,一方股东欲退出或解散公司而另一方不同意且无第三方受让股权的僵局情形,提供了三条法律路径:一是维持公司现状;二是若章程约定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即解散;三是若因表决权均等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失灵、陷入僵局,可依法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文章强调司法解散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等条件,并提醒股东应注重章程个性化设计,预防僵局。实务价值在于为陷入股权僵局的股东指明法律救济方向,同时提示诉讼门槛较高,应综合运用协商、股权回购安排等替代方案。

法律桥网友Leongu咨询:一个企业,如果是甲乙各占50%股份,乙方想结束公司,甲方不愿意,也不愿购买乙的股份,同时没有第三方购买乙的股份。请问乙方该怎么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维持公司现状。
2、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的,经营期满即可解散。
3、在经营期内双方若因表决权相等而无法作出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诉请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某企业两人各占50%股份,一股东想转股或结束公司,另一股东都不同意,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各占50%如何预防公司僵局?

防患于未然是应对股权均等僵局的最佳策略。在设立公司时或章程修改中,股东应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与表决机制。第一,可约定一方持有51%股权,另一方持有49%股权,或采用表决权差异化安排,例如某股东在特定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或特别表决权,避免完全对等。第二,可在章程中设置僵局条款,例如约定当股东会连续两次无法通过决议时,由一方以公平价格收购另一方股权,或通过竞价拍卖股权、抽签决定等方式打破僵局。第三,可设立股东退出机制,明确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可参考净资产、评估值或事先约定公式。第四,可约定公司经营期限,期满后可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定是否续期,若未续期则公司解散。第五,可引入仲裁或调解条款,约定争议发生时提交仲裁机构或由公证处、行业协会协调处理。第六,可考虑设置优先购买权和随售权、拖售权等条款,增强股权流动性。此外,股东之间应重视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财务和信息披露规则,减少误解和冲突。即使公司已成立且股权各占50%,仍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增加上述条款,但修改章程需要股东一致同意或符合法定表决比例,因此双方愿意协商时是完善治理结构的良机。若分歧已显性化,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设计退出方案,避免拖延导致公司资产损耗。综上,预防僵局的核心在于打破表决权均等、预设退出通道、引入第三方解决机制,这些措施能显著降低公司治理风险,保护股东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