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的效力问题,以及公司未设股东会、仅设董事会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分析。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公司章程仅能约定议事方式和程序,不能改变表决权基础,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原则而无效。同时,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即使章程未明文规定,全体股东仍构成股东会,董事会无权替代股东会作出重大决策。实务中,公司应修改章程,确保董事会表决权合规,并依法设立股东会或明确股东会职权,避免决议效力争议。本文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提供了重要指引。

法律桥网友zxcvbnm咨询:1、2002年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应与哪个为准?
2、公司章程没有设股东会(公司只有6名股东,其中5名董事1名监事),只设董事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董事会替代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在没有看到你公司的章程全部内容前回答你的问题有些困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下的一个执行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对议事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而表决权的行使就是一人一票。

至于公司股东会并非一个章程设立的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章程中所登记的股东,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开会即可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董事会无法替代股东会,针对你们的问题,需要对公司结构及章程作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由于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因此,约定了“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修改。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即使贵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设立股东会,事实上股东会还是存在的(法律也预设该股东会是直接存在于公司中的。)因为,虽然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但是股东会跟董事会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机构,因此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所以董事会决议后,在需要时,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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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董事会按出资额表决?

公司章程不能规定董事会按出资额表决。根据公司法确定的法律原则,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会之下的执行机构,其表决权行使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而非按出资比例或投资金额计算表决权。虽然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仅限于程序性事项,例如会议通知方式、出席人数要求、表决方式(如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等,而不能改变表决权的基础属性。实务中,若公司章程写入“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的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董事会按此通过的决议存在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重大法律风险。公司治理实践中,若股东希望体现出资差异,应当在股东会层面通过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来实现,而非在董事会层面。建议公司立即修改章程,删除该违规条款,并按照一人一票原则重新规范董事会表决机制。此外,若公司已依据该条款作出决议,相关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或主张决议不成立,以维护自身权益。为避免争议,公司应确保所有董事在表决时平等行使权利,并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

仅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是否合法?

仅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并不合法,且董事会无法替代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法律预设的法定机构,并非通过章程设立才存在。即使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存在或未设置股东会相关条款,全体股东依然依法构成股东会,并享有公司法赋予的决策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其职权来源于股东会的授权,两者相互独立,不能混淆。在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如6名股东),且所有股东同时担任董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省略股东会程序。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表决机制、决策范围均不同。例如,股东会通常按出资比例表决,而董事会按一人一票表决;股东会决定公司根本性事项,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若公司仅以董事会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则该决议可能因无权作出而无效。法律风险提示:公司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可能导致重大决策(如股权变更、增资减资、利润分配等)缺少法律依据,进而引发公司内部纠纷或影响外部交易效力。此外,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可能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若无法提供将导致无法办理。因此,公司必须修改章程,明确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并依法召开股东会。对于已经发生的董事会越权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追认或重新召开股东会予以确认,以消除法律瑕疵。

董事会决议违反一人一票原则的法律后果?

董事会决议违反一人一票原则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决议可被撤销,严重时可能被认定无效,并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董事会表决规则,董事行使表决权必须遵循一人一票原则,不允许按出资额或投资金额折算表决权。违反该原则的董事会决议,属于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根据现行法律原则,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如果该决议内容本身也违反法律(例如决定违法分配利润),则决议内容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实务中,风险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公司依据该决议对外签署合同或办理登记,可能因决议效力瑕疵而被第三方质疑,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第二,内部股东之间可能因决议不公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稳定运营;第三,董事可能因参与违法决议而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当决议导致公司损失时,投赞成票的董事需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决议是否属于程序瑕疵还是实质违法,是否已过六十日撤销期间,以及股东是否以默示方式放弃撤销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严审查董事会表决权行使的合规性,一旦认定违反一人一票原则,倾向支持撤销请求。法律实务操作指引:公司应尽快修改章程中的违规条款,并在后续董事会中严格按一人一票表决。对于已发生的违规决议,建议由全体董事重新以一人一票方式表决,形成新的合法决议以替代旧决议。若已产生纠纷,股东应收集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文本等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明确董事会表决流程,避免类似风险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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