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1.1.4,某外贸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外贸局将其所属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租赁给刘某经营,每年租金8万元,每年元月15曰、6月15曰各交4万元,自主经营,亏损自负,国有资产须保值,如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该合同履行到7月30日,刘某欠租金4万元,外贸局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给付租金。法庭上,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请问:
1.外贸进出口公司能租赁给个人经营?
2.合同效力?
3.法律条文?
盼赐教!
答:
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参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该条例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工业企业。
此外,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商业企业。外贸公司也是商业企业的一种,当然,我国将内贸与外贸严格分开。但结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个人承租外贸公司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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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贸公司能否租赁给个人经营?
外贸公司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根据我国关于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可以采取一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等多种形式,其中个人承租是明确允许的法定形式之一。虽然该规定最初主要针对小型工业企业,但相关财务规定也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商业企业,外贸公司作为商业企业的一种,自然可以参照适用。从法律性质上看,租赁经营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或外贸主管部门将其所属的外贸公司租赁给个人经营,具有合法基础。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存在区别,租赁经营更强调经营自主权与收益分配,出租方保留所有权,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经营权并自负盈亏。因此,只要合同内容不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违反市场准入禁令,个人租赁外贸公司是合法的。若合同约定国有资产保值条款,则属于双方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措施,不影响合同性质与效力。
个人租赁外贸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个人租赁外贸公司的合同有效。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具体而言,只有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合同才属于无效。个人租赁外贸公司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触及上述任何一项无效事由。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外贸公司租赁给个人经营,相反,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规定明确将个人承租列为合法形式。因此,只要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恶意安排,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实务中需要留意,如果合同约定的租金明显不合理,或者存在变相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可能引发效力争议。但一般情况下的正常租赁经营,尤其合同中明确约定国有资产保值条款的,恰恰说明双方注重资产安全,合同效力应予肯定。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也会尊重合同自由原则,认定合同有效,并在此基础上处理租金支付和违约责任问题。
承租方欠付租金时出租方如何主张权利?
承租方欠付租金时,出租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请求给付租金,关键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违约程度。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则该约定属于解除条件,当承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达到约定情形时,出租方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出租方可以依据该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经营合同,同时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根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直接解除。租金支付是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欠付租金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往往会导致出租方无法实现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因此构成根本违约。实务中,出租方应当注意保全证据,包括租赁合同、租金催收函、支付记录等,以证明欠付事实。同时,解除合同不影响出租方主张违约责任,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若承租方已对租赁企业进行了投入,解除后的资产交接和费用结算也需妥善处理,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对于国有资产租赁,还需注意资产评估和保值要求,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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