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担,这样约定是否可以?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了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担的效力问题。核心观点是:法律允许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自负盈亏,只要权利义务明确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但需注意两个关键风险:一是若承包公司部分产业,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加盖公章签署,否则可能因私自处分公司权益而无效;二是承包协议仅具内部效力,对外仍由公司承担责任,若第三人亏损且无财产,公司可能无法追偿。文章提示了此类协议的最大外在风险,并建议公司审慎评估第三人资信与责任承担能力。

法律桥网友Fengbin咨询: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自负盈亏,这样约定可以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法律并不限制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自负盈亏,只要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不违法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

但公司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为如果约定由第三人承包的是公司的部分产业,那么该协议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署,由公司某一股东签订如不加盖公章,可能会导致私自处分公司权益而无效。第二即使合同依法签订,但只具备内部效力,如果该第三人对外造成巨额亏损,对外由公司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其追偿,如果第三人无财产保证的,可能造成公司的损失,此为该协议最大的外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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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与第三人签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自负盈亏、承包期间债权债务归第三人承担,只要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并未禁止公司采取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公司可以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交由第三人承包经营。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承包的是公司整体或部分产业,该协议本质上是处分公司权益的行为,应由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仅由公司某一股东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且未取得公司授权或未加盖公章,则可能构成股东私自处分公司权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该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外,即便协议有效,其效力仅限于公司内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股东无权单方面代表公司签订涉及公司整体或重大资产的承包合同,否则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承包协议能否对抗公司外部债权人?

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承包人承担,该约定仅在公司和承包人之间产生内部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产生债务,或者公司的原有债权人基于与公司的交易关系主张债权,公司仍须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或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得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由拒绝。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向承包人追偿,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这种追偿权的实现依赖于承包人的偿付能力。如果承包人自身资产不足、缺乏履行能力,或者已经将资产转移,公司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实际获得赔偿,最终损失由公司股东承担。因此,该协议最大的外在风险在于对外责任无法转移,公司在签订此类协议前应充分评估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保证金,以降低风险。

公司如何防范承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承包合同的法律风险,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确保合同签订主体适格。承包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避免由个别股东以个人名义签订。若股东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公司权益,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对公司不生效,公司应通过内部决议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签订,并将决议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第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债权债务的划分、对外责任的承担方式、追偿机制、违约责任等,尤其要明确承包人在对外经营中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活动。第三,要审查承包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以便在承包人对外造成亏损后能够有效追偿。第四,公司应建立对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机制,定期核查承包人对外负债情况,防止其滥用公司名义举债。第五,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公司应要求其明确披露承包身份或取得公司书面授权,以避免构成表见代理而使公司承担责任。这些措施能够显著降低内部承包协议带来的外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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