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总经理引发的纠纷(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则合资企业解聘总经理的典型案例,分析了董事会决议效力与公章返还的法律问题。兴义公司董事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将总经理范某调职的决议,但公司章程仅规定聘用总经理需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未明确解聘程序。法院认定该决议有效,因为章程未对解聘程序作特殊约定,法律亦无一致通过的要求。同时,法院指出公章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公司有权在解除职务后要求返还。案件揭示了公司章程自治的重要性,提示股东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主约定权,对总经理任免程序、公章保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防范内部纠纷,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及股东合法权益。

兴义公司系由香港华美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上海诺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成公司)和南京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于2002年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胡某、陈某和李某三人,其中胡某为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副董事长。兴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会决定聘请;决定聘用总经理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生效。2003年董事会任命代表华电公司的范某为总经理。但在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上,华美公司方董事胡某提出将范某调职,由总经理改为副总经理,诺成公司方董事陈某表示同意,但华电公司方董事李某表示反对。最后该决议以三分之二董事同意而通过。此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范某拒绝返还,兴义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兴义公司认为,公章的所有权属于兴义公司,要求范某返还公章于法有据。而范某认为兴义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免除其总经理一职的决议由于没有获得董事会一致同意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无效;此外,作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胡某抽走华美公司和诺成公司的投资,致使兴义公司的注册资金未到位,侵害到了华电公司的权益,为了保护华电公司的利益,范某提出应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兴义公司2004年6月召开的董事会由代表三方股东的三名董事出席,符合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会议人数的要求。公司章程只规定对总经理之聘用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但是没有规定解聘总经理也需要适用上述程序。而有关法律也没有解聘总经理需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规定,所以该决议是有效的。其次,法人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所有权。范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为组织领导公司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之需而保管公司公章之行为并无不当。现兴义公司作为公章的财产所有人在已经撤销范某职务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公章是对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的处分,应予以支持。对于股东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而且范某没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对于要求将公章交由工商行政机关保管的要求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如何合理制定公司章程以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案一个争议点在于董事会关于范某调职决议的有效性。现行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都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比如,对于总经理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法只规定该事宜由董事会决定,而具体操作程序可由公司章程约定。本案中公司章程只规定了总经理聘用的程序要求,并没有约定解聘的程序要求,所以在实际操作时,公司可以按照一般决议事项的程序进行。可见,章程中是否约定某项事宜会或者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将会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的处分。因此,股东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哪些属于法律授权公司可以自主决定的情况,并充分利用该授权,对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另外,在现实公司运作中,时常出现与本案相似的情况,如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被解聘职务后仍私藏公章不予交还,或者由于股东纠纷、董事纠纷对公章的持有产生争执等,本案最终的处理为这些公司揭示了如何合法取回公章、保护其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公司对公章享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管理权,同时公章也是公司的财产之一。对于任何违反公司决议占有公章的行为,公司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2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决议是否必须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属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但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解聘总经理必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首先应遵循公司章程的约定。如果章程仅对聘任总经理设置了全体一致的程序要求,而未对解聘程序作出特别规定,那么解聘总经理应按照公司一般决议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通常为全体董事过半数或章程规定的其他多数比例通过即可生效。在本案中,章程只规定聘用总经理需一致通过,未规定解聘,法院据此认定三分之二董事通过的解聘决议有效。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公司自治是处理内部权力配置的核心原则。股东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对总经理的任免程序作出对称性规定,即同时明确聘任与解聘的表决规则。若期望重大人事变动需获得高度共识,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载明解聘也须一致通过。否则,一旦发生分歧,仅凭多数决即可解除总经理职务,可能引发内部管理争议。为防范风险,建议公司在章程中详细列举需特别决议的事项,并对总经理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解聘情形及表决比例作出具体安排。同时,董事会召开时应确保会议程序合法、通知到位、记录完整,以降低决议被挑战的可能性。

公司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离职高管返还公章?

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公司对其享有完全的专用权和管理权。无论公章由谁实际保管,其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公司,不因个人职务变动而改变。当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聘或离职后,其继续占有公司公章已失去合法依据,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本案中,范某在职务解除后拒绝返还公章,法院支持了公司要求返还公章的诉讼请求,明确指出公司对公章享有处分权。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任何违反公司有效决议或未经公司授权占有公章的行为,公司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并可主张占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公司应注意妥善保管公章使用记录和交接手续,在解除高管职务时同步发出书面返还通知,并留存证据。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公司需证明其对公章享有所有权、被告无权占有的事实。同时,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等与公章返还无关的争议,应另行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不能作为拒绝返还公章的正当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公章返还纠纷往往与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交织在一起,公司应首先确保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再依据决议要求返还公章,以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应如何约定总经理任免程序以防范纠纷?

公司法的基本规则是赋予公司较大程度的自治权,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主约定内部管理事项的处理程序。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虽由董事会决定,但具体表决机制、通过比例、任免条件等均可在章程中细化。为防范本案所暴露的约定不明风险,股东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第一,明确区分一般事项与特别事项,分别设定表决规则。对于总经理等重要职位的任免,可以考虑约定特别表决程序,例如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同时应明确该程序是否同时适用于聘任和解聘。第二,对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保管公章及其他重要证照的职责作出清晰界定,并规定职务解除后必须完成交接义务。第三,约定任免决议的表决方式、召集程序、通知期限等内容,确保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符合章程要求。第四,针对可能出现的僵局,设置替代解决机制,如董事会表决未通过时的复议程序或股东会最终决定机制。本案中,章程仅规定聘用总经理需一致通过,未规定解聘,导致法院认为解聘只需一般多数即可。这一教训说明,章程条款的对称性和完备性至关重要。此外,章程还可以补充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印章保管责任人和用印审批流程,从制度上减少公章纠纷的发生。通过完善公司章程,股东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内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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