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申办外汇帐户设立事宜,外管局能以2005年的75号文件为由不予办理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申办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错误适用2005年75号文件不予办理的情形,进行了法律分析。文章指出,75号文规范的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问题,与境外公司直接在国内设立合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无关。外管局混淆了“特殊目的公司”与普通境外公司的界限,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只需提交法定文件,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无关。文章提供了救济途径,即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要求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可依法申诉。实务价值在于澄清外汇登记的法律适用,指导企业应对不当行政拒绝。

法律桥网友咨询:一朋友在珠海注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个境外公司,但是该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又是中国大陆人,所以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时,外管局以什么2005年的75号文件为由不予办理,那就无法进行开设外汇帐户,连验资都做不了!请教大虾,该怎么办?其他城市是这样做的吗?在75号文件颁布前,都是可以的!谢谢了(注:该境外公司已成立很多年了,并在国内全资拥有一个实业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外汇局适用法律完全错误,汇发〔2005〕75号文所规范的是“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而非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中外合资公司开立外汇的问题,这根本是两回事,故此请向外汇局说明情况,要求其办理,若不办理择要求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再咨询:关键是他们认为外方属于特殊目的公司,而且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中国境内自然人。而我们认为外方只是普通境外公司,而非特殊目的公司。到底如何界定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汇发〔2005〕75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再者,汇发〔2005〕75号文规定的是境内居民或法人若打算在境外投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则应当首先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或者补办上述证书,跟贵公司所陈述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是两回事,也跟贵公司的投资方(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该投资方(香港公司)是否为“特殊目的公司”,均不影响贵公司申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最后,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由此可见,外汇管理部门仅是“登记”部门,只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不管该公司之法人代表是谁,外汇管理部门均应当予以登记,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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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汇登记被拒后,企业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企业在外汇登记申请被外汇管理局拒绝后,可采取以下法律救济途径。首先,应依据行政程序要求外汇局出具书面不予办理决定,并载明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若外汇局无法提供合法依据,或依据错误,企业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或总局)提出书面申诉,请求责令下级机关依法办理。其次,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外汇局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如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可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第三,若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或企业选择直接诉讼,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外汇局履行法定登记职责。诉讼中,企业应重点举证:企业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交全部登记材料,外汇局拒绝理由与法定登记条件无关,以及被错误适用的75号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此外,企业还可通过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反映问题,但正式救济仍以复议和诉讼为主。实务提示:企业应保留所有申请材料及外汇局答复文件,作为证据;同时,若因登记受阻导致验资无法完成,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可一并主张由此造成的损失。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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