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ycbgx咨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资及利息和投资额3%的分红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实这是一个假合作真借贷了,但只是确实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实上合作公司也没有实际进行经营。2004年期满时又延期了两年,今年8月13日即将到期,此时,合作外方已经被一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作出清算决议(合作外方是一个在澳门窗口公司,已经被政府工作组接管,现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够盖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时,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特别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在税收方面是不是会有不利影响?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由于企业合作合同即将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据中外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期满后该企业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由于外方投资者涉及破产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可考虑在双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产生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及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操作时将需对合作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处理好债务、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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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合作中方是否可以单方决定企业解散清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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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合作外方破产,中方能否单方解散企业?
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中外合作企业解散清算通常需要依照合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当合作外方被申请破产清算且无法履行清算义务时,中方并非当然取得单方决定解散的权利,但可以通过特定路径实现退出。首先,若合作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已经届满,则企业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此时中方作为合作方有权申请启动清算。由于外方破产导致董事会无法形成清算决议,中方可以依据合作合同关于期满后资产处理及清算的约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特别清算,或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清算。实务中,中方应先行梳理合作合同条款,确认是否存在单方清算的授权或资产归属的明确约定;其次,应成立清算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估,以确定净资产和投资权益。同时,中方需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避免因清算程序瑕疵导致责任承担。此外,若外方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中方应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协调,争取其配合清算,或由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利益人身份参与清算。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确认资产归属后再行清算。操作中需注意保留证据,尤其是外方被接管、无法盖章的材料,以证明其存在清算障碍。风险方面,若中方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或未经清算即分配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中方在法律顾问指导下,依法推进清算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企业处于植物人状态,税收上有何不利影响?
中外合作企业若长期处于未经营亦未清算的状态,即实务中所称的植物人企业,在税收方面确实可能面临诸多不利影响。首先,企业仍然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无论是否有经营收入,均需按期办理税务申报。若未能按时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发票,法定代表人及中方合作方可能被纳入纳税信用黑名单,影响后续投资和融资活动。其次,企业名下如有房产、土地等资产,即使未实际经营,仍可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种,需持续申报缴纳,否则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再者,若企业长期不进行清算,其亏损无法依法在投资方层面进行税前弥补,中方合作方已投入的资金无法形成投资损失并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中方整体税负。此外,植物人状态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风险,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历史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若发现隐匿收入、虚报成本或未依法扣缴税款等问题,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甚至可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减少上述不利影响,中方应积极推动企业完成解散清算或注销程序。在清算过程中,依法处置资产和清偿债务,及时办理税务注销,取得清税证明,从而终止纳税义务。若因外方问题暂时无法清算,也应维持基本的申报义务,避免行政处罚累积。同时,中方应关注合作合同中对亏损和费用的承担约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后处理资产,降低税收风险。总体上,植物人状态不仅增加税收负担,还带来合规风险和信用损失,建议尽快采取法律措施终结该状态。
合作期满后中方如何对合作企业资产确权?
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后,中方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确权,必须严格依据合作合同约定以及中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原则进行。合作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合作期满后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或者按投入比例及分配方式进行处置,此时中方应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明确资产归属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全部资产归中方,则中方在履行法定清算程序后即可取得相应资产。但需要注意,确权不等于直接占有或处分资产,仍需先完成清算义务,以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方可按约定分配。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则应按合作各方实际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处理剩余财产,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确认产权。具体操作上,中方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对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形成清算报告。同时,中方需书面通知外方合作者、已知债权人并发布清算公告,给予合理期限主张权利。由于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中方可与外方破产管理人沟通,争取其对清算报告和资产确权方案的认可。若破产管理人不予配合或无法达成一致,中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特定资产的归属。在诉讼中,中方应提供合作合同、出资证明、审计报告、资产权属凭证、外方破产受理裁定等证据,以证明确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中方还应关注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的登记变更手续,依法办理过户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在确权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存在未清偿债务,中方应优先以企业资产偿还,避免因恶意隐匿资产或逃避债务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注意外方破产程序可能对中方确权产生的影响,例如破产管理人可能对外方在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权益主张权利,中方需在确权诉讼中一并处理或协调。总之,资产确权必须在清算框架内依法进行,既保障中方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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