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1823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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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购买家用汽车发生欺诈能否适用消法?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家用汽车并非奢侈品或经营专用品,个人购买汽车用于日常出行属于生活消费。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购车款等费用的一定倍数。该规则旨在惩罚恶意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张莉购买雪佛兰景程轿车用于自用,合力华通公司主张其用于经营但未举证,法院认定张莉的购买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车辆交付前有维修记录未告知,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张莉退车,公司退款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8000元,同时赔偿购置税等费用。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购车时应保存《汽车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和交接单,注意交接单备注栏内容是否完整。发现车辆有维修痕迹时,可向销售者主张欺诈赔偿。销售者若称已告知瑕疵,必须提供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否则法院通常不予采信。经营者应如实告知车辆状况,避免因隐瞒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隐瞒车辆维修记录是否构成欺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销售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的行为。汽车作为大宗商品,是否为全新未维修车辆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和交易价格。销售者承诺新车却交付维修过的车辆,且未告知消费者,即属于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合同约定卖方保证所购车辆为新车,交付前经必要检验清洁。实际车辆在运输途中划伤,维修项目包括多处喷漆钣金及更换部件。销售者虽称已告知并给予优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认定其隐瞒瑕疵,构成欺诈,支持退一赔一。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销售者应建立规范的瑕疵告知流程,包括书面告知、消费者签字确认。消费者在提车时应当仔细检查车辆外观及维修痕迹,必要时查询维修保养记录。若销售者以降价优惠为由暗示车辆有瑕疵,应固定证据,避免事后争议。构成欺诈后,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及惩罚性赔偿。
销售者称已告知瑕疵但消费者否认,法院如何认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告知义务的履行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主张已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瑕疵并取得认可,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告知内容与消费者知情同意之间的因果关系。口头告知缺乏客观记载,通常难以采信。书面交接单若由经营者单方保存且内容存疑,也不足以证明告知事实。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合力华通公司提交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栏写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该单由公司单方保存,备注书写人不同,张莉否认备注内容有效。法院认为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销售降价和赠送装饰属正常销售策略,不能推断消费者已知瑕疵。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消费者应在签署任何交接文件前仔细核对内容,如遇空白备注或手写加注,应要求写明并留存副本。经营者应通过独立于单方记录的方式固定告知证据,例如让消费者单独签署瑕疵告知确认书。否则,即使事实上口头提过,也可能认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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