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本指导案例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管辖规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该权利系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此管辖法院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第三者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保险公司正确选择管辖法院具有重要实务指导意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 保险人代位求偿 管辖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李志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志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民事裁定:对华泰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依法取得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而非合同约定权利。因此确定管辖时,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判断,若系侵权,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系合同违约,则依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本案中,华泰保险公司理赔后起诉肇事司机李志贵及天安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事故发生地在北京朝阳区机场高速,二被告住所地在河北怀来,均非北京东城区,故东城法院认定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实务中,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诉讼前,应首先审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性质,明确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并据此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若错误地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保险人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可能导致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移送,增加诉讼成本。同时,注意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投保人、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存在合同关系时,则应遵循合同管辖规则。

为什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通常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但该规则适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保险合同订立、履行产生的争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则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故不能沿用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而应依据原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裁判明确,华泰保险公司代位起诉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其依据是被保险人对肇事司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系因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产生,故管辖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案件中被保险车辆所有人住址虽在东城区,但东城区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实务中,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常涉及多地因素,如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第三者住所地、事故发生地等。提起诉讼前应厘清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能简单套用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若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优先考虑侵权行为地法院;若涉及合同关系,则需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等确定管辖。错误选择管辖法院会导致不予受理或移送,影响追偿效率。

本案中为什么北京东城区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起诉第三者时,应按照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本案被保险车辆受损系李志贵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所致,属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应为侵权行为地即事故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或被告住所地即李志贵和天安保险公司所在的河北省怀来县。北京市东城区仅是保险标的车辆所有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的住址所在地,并非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虽然保险合同签订及保险标的物相关信息可能与东城区有关,但代位求偿权诉讼不能以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东城区法院认为其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实务启示在于,保险公司在追偿时应当重视管辖规则,起诉前全面梳理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连接点。若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应选择最便利、诉讼成本较低的法院。同时,起诉状中应明确请求权基础,避免因管辖错误被裁定不予受理,延误追偿时机。此外,若第三者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地不一致,需结合证据方便程度与执行便利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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