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其所持有的公司2%(50万元)的股份由继承人继承,但股东的身份不得继承。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1、已死亡股东的股权当年分红应该给谁?是否只要拿出股东出资证明的,公司就给了。比如,死亡股东的第二个儿子拿走了,那么,死亡股东的配偶以及大儿子来公司要分红,公司又该怎么解释,有没有法律的依据?
2、如果死亡股东有遗嘱,还好办些,出示遗嘱和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就给谁。如果没有遗嘱的,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的,来者口头解释是家庭内部协商好了归某个人继承,公司该怎么处理?来人,公司也是不认识的,凭什么给他红利?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可要求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出具书面的意见,委托一人代未领取。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资格,公司也应当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当然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
分红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理应由其继承人享有。现实的问题如您所说,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无法判断自然人股东究竟有多少合法继承人,究竟由谁来继承股东资格,由谁享受分红公司无法判断。如果轻易将权利人变更为其中一人,公司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其他人的财产权益的问题,在公司法解释未出台前稳妥的做法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公证书来确定权利人,没有判决或公证前暂不处理;变通的做法是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到场当面确定一个权利人,其他人放弃权利,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保存,但风险在于不清楚是否已经包含了所有继承人,及到场人的身份确认问题,所以并不建议采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最好要求该死者的继承人提供一份有关继承财产的公证书,依据公证书发放分红。该等继承人在办理财产继承的公证书时候,会向公证机关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根据财产公证书发放分红公司可以省去麻烦以及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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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死亡后,分红应支付给谁?
股东死亡后,其应得的分红属于遗产范围,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资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分红作为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同样由继承人享有。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法自行确认究竟哪些人属于合法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的份额。因此,实务中公司不能仅凭某位继承人出示股东出资证明就向其支付分红,否则可能因遗漏其他继承人而侵犯其财产权益,导致公司被起诉。正确做法是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以明确权利归属。在没有此类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暂缓支付分红,待文件齐备后再行处理。如果继承人之间已达成内部协议,公司不应轻信口头说明,应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书面确认由其中一人代收,并保留相关协议存档,但需注意核实所有继承人身份,避免遗漏。总而言之,最稳妥的支付依据是公证书或判决书,这既能保护继承人权益,也能免除公司后续纠纷风险。
公司如何避免向错误对象支付分红?
公司为避免向错误对象支付分红,必须建立严格的权利人确认机制。首先,公司不应仅凭股东出资证明书或某继承人的单方陈述付款,因为出资证明仅能证明股权存在,不能证明继承权的归属。其次,公司应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是最权威的证明文件。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会依法审查所有继承人的身份、亲属关系、遗嘱效力等,并出具公证书明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或指定代收人,公司依据公证书付款即可免责。若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书,但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无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变通方式: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场,提供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并当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放弃继承或委托一人代领分红,公司留存协议及身份复印件。但此方式存在风险,即公司难以确认是否所有继承人均已到场,若遗漏继承人,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律师建议公司坚持要求公证书或判决书,在文件未出具前暂不支付,宁可延迟分红,也不冒险付款。此外,公司可书面通知继承人限期提供文件,逾期未提供则暂停支付,并告知其法律后果,以此规避自身责任。
若继承人有争议,公司应如何处理分红?
当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之间对分红归属或股东资格继承产生争议时,公司应谨慎处理,避免介入纠纷。首先,公司应明确自身定位,仅作为支付义务人,无权裁决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公司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应仅凭一方主张即付款。实务中,若多个继承人分别主张领取分红,公司应暂停支付,并书面告知各方需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待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后,公司再行支付。若继承人之间已提起继承诉讼,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根据法院通知将分红提存至法院或公证处,以完成支付义务并免除责任。此外,公司应留意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的变更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资格继承需办理变更登记,但在争议期间,公司不应主动变更,除非有法院判决。对于分红的发放,公司可设立专项账户暂存,待争议解决后一次性支付。同时,公司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继承人的通知函、身份证明复印件、书面要求等,以备后续法律程序使用。若公司因疏忽向非权利人支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最安全的策略是坚持“无文件不付款”原则,并建议继承人通过公证或诉讼途径确认权利,这样既能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也能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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