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hat咨询:我公司为内资民营企业,现想将其中一个股东的股权转移给一位非股东并聘请此人为董事长。但是此人拥有日本永久居住权(还是中国国籍),身份证早在出国的时候已经上缴公安部了,现在只有护照。请问此人是否视同外国人?这样股权还能否转让给他?需要如何办理?另外,如果不能转让股权,我们是否能聘请他为我公司董事长?
上海李天天律师解答:你转股权给他是可以的,问题是他当董事长后如何工作没身份证呀。
What再咨询:用护照可以代替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国家有关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在外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案,将内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在外国居住(取得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需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并根据合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否转让股权,均可以聘请他为贵公司董事长。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该人购买股权的资金是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2、其股权是否超过25%?
3、担任董事长应该没有问题。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内资企业的股权能否转让给在外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手续如何办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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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是否视同外国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原则,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保留中国国籍的公民,在法律上仍属于中国公民,而非外国人。然而,在投资领域,国家为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作出了特殊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及鼓励华侨投资的相关政策,华侨在国内的投资行为,在审批程序、企业性质认定等方面,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这意味着,当华侨向内资企业投资或受让股权时,该企业需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可能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该华侨在身份登记、法律适用上仍享有中国公民的某些权利,例如无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等。实务操作中,应重点区分其“国籍”与“投资身份”的不同法律效果:在工商登记、税务认定等环节,需以华侨身份适用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而非简单按内资股东处理。同时,由于该华侨已上交身份证,仅持有护照,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签署法律文件时,护照可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但需确保护照在有效期内且信息一致。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具体材料要求,避免因身份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流程受阻。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华侨需要哪些审批手续?
内资企业将股权转让给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华侨)时,需完成以下主要手续:首先,企业需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如地方商务局或外经贸部门)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申请将内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审批机关将审查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身份证明(护照)、资金来源证明(区分境内资金还是境外资金)等材料。若华侨受让的股权比例超过25%,则企业将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但审批要求更为严格;若比例低于25%,仍需审批,但可能不适用所有外资优惠。其次,审批通过后,需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新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或“外商投资”,并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同时,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若涉及境外资金流入),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证明:若华侨使用境外资金,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结汇证明等;若使用境内资金,则需说明资金来源不涉及违规结汇。此外,若受让方前期已在国内持有其他企业股权,需注意投资总额是否超过限额。整体流程通常耗时2-3个月,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协助准备材料,避免因审批程序不完整导致转让无效。
华侨能否担任内资企业的董事长?
华侨(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但保留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担任内资企业的董事长,无论其是否受让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主要取决于该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禁止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如犯罪记录、破产个人责任等),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本身并不构成限制。因此,华侨完全具备担任董事长的主体资格。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身份证明文件,由于华侨已上交身份证,仅持有护照,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护照可作为董事长的身份证明,但需确保护照信息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一致。二是工作地点与时间,若华侨长期居住国外,需保证其能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包括出席会议、签署文件等,否则可能因不履职引发公司治理风险。三是公司类型变更影响,若同时发生股权转让并导致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则董事长的任命需符合合资企业章程的特别规定(如外方董事占比等),但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在合资企业中担任董事长通常无法律障碍。四是税务与劳动安排,华侨担任董事长若从公司领取薪酬,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需办理个人税务登记;若其长期在境外工作,可能涉及跨境税务问题。建议在聘请前,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董事长的职权、任期及薪酬,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规避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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