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外资平板电视倾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资品牌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引发的法律争议,结合杨春宝律师的专业分析,探讨了该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法律要件。文章指出,认定不正当竞争需证明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无正当理由且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认定垄断行为则需相关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实施低于成本销售。同时,受损害的其他经营者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投诉。文章为遭遇低价倾销的国内企业提供了法律维权路径与风险提示,强调证据收集与市场地位分析的重要性。

针对外资品牌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事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介绍了其他经营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低于成本价销售如何构成不正当竞争?

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满足以下法律要件:首先,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即通过亏本销售使竞争对手丧失市场份额或被迫退出市场,而非基于清仓、季节性降价等正当商业理由。其次,客观上实施了无正当理由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判断成本通常以单个商品的平均可变成本为基准,或参考行业合理成本。第三,该行为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其他经营者遭受实际损失或面临生存危机,消费者长期利益亦可能因市场垄断而受损。实务中,受损经营者需收集证据证明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例如对比公开报价、进货凭证、行业平均成本数据等。同时,需排除正当理由,如处理积压库存、新产品上市促销、应季商品降价等。争议焦点常在于“低于成本”的认定标准——是否包含固定成本分摊、促销期间是否适用例外。法律实践中,法院或执法机构会综合考量销售持续时间、降价幅度、市场影响等因素。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受损经营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主张合理费用。风险提示:若无法证明排挤目的或正当理由不存在,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需谨慎评估证据充分性。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低价销售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若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为掠夺性定价。认定该垄断行为需分步分析:第一步,确定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如平板电视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如中国境内),并评估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进入壁垒等因素,以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常,市场份额超过50%可初步推定,但需结合其他因素。第二步,证明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行为,成本认定可参考平均可变成本或长期平均增量成本,若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则掠夺性定价的推定更强。第三步,审查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例如应对竞争对手的合法低价、为推广新产品短期促销、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成本临时上升等。若无正当理由,该行为可能旨在排除竞争对手、巩固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实务中,相关经营者或执法机构需收集该企业的成本数据、定价策略、销售记录等,并分析其行为是否具有“回本”可能性——即后期通过提价弥补低价损失的能力。争议焦点常在于:如何界定“成本”范围(是否包含研发、营销等固定成本)以及“正当理由”的边界(如应对低价竞争是否属于合理抗辩)。若认定成立,该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民事赔偿。风险提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高度技术性,需借助经济分析,受损害方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或经济学家进行市场调研与评估。

其他经营者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其他经营者(如国内平板电视制造商)针对外资品牌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可依法采取以下法律救济措施:第一,提起民事诉讼。依据相关法律,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遭受损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实际损失。具体而言,若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低价销售行为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无正当理由且给自己造成损害(如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等)。若主张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需先举证该外资品牌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再证明其无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因被迫降价导致的利润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以量化损失,难度较大,但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第二,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行政投诉。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受损害经营者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地方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上相关证据,请求执法机构立案调查。执法机构若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上年度销售额1%-10%)。行政投诉程序相对快捷,但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垄断嫌疑。第三,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若认为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其依法查处。风险提示:无论选择哪种救济途径,均需注意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并注意证据保全,包括价格历史数据、成本构成、交易记录、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此外,单独提起诉讼可能面临举证困难,建议联合多家受损企业共同维权,或先通过行政投诉获取执法认定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以降低举证难度。争议焦点常在于:受损经营者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需证明直接损害)、以及执法机构是否优先处理此类案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