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之后,再去办抵押登记,是否存在风险?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担保公司实务中先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并履行担保业务,待债务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操作方式,指出其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核心要点在于,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而非合同签订时。若担保公司先行履行担保义务,而债务人后续拒绝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或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将无法取得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导致反担保措施落空,在代偿后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文章提示担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确保反担保抵押登记及时办理,避免因登记滞后而丧失担保权益,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以防范风险。

法律桥网友Damiao咨询:我们担保公司前一阵做了一笔业务,当时委托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反担保抵押给我们,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证没办下来,由于是关系户,所以就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等他们近期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在签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请问各位老师,我们这样做有没有漏洞?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做法是有漏洞的。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作为抵押的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因此,若贵公司提供了委托担保业务后等到对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一旦对方拒绝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和到国土局去办抵押登记,那么,贵公司便无法取得对该土地的抵押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先签了委托担保合同,把业务做了之后,再去办抵押登记,是否存在风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若债务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若债务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公司可依法采取以下救济途径。第一,依据反担保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债务人履行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虽然法院判决可以确认债务人的义务,但强制执行时,登记机关一般要求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债务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登记,但实践中操作较繁琐,且若土地已被查封或存在其他障碍,则难以完成。第二,主张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包括因无法取得抵押权而导致的代偿资金占用利息、追偿费用等。第三,若债务人已构成根本违约,担保公司可解除委托担保合同,并要求提前清偿代偿债务或返还担保收益。第四,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以防债务人转移资产。第五,若发现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土地抵押给他人以损害担保公司利益,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但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第六,在债务人破产情形下,担保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但无法行使别除权。此外,担保公司应保存好所有催告证据,包括书面通知、邮件、微信记录等,以证明已尽合理催告义务。实务操作指引是: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拖延导致债务人资产恶化;同时,考虑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为其他担保方式。风险提示指出,救济途径的实效受限于债务人配合程度和资产状况,最根本的防范仍是确保登记先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