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明天0813咨询:公司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了帐户并购买了上亿元国债,现在该证券公司被接管清理,但是公司购买的国债早已被证券公司挪用。
按四部委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保证金收购意见],机构投资者被挪用的证券不在收购范围。那么,按照该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公告要去申报债权登记。是不是可以认为列入了清算财产?同时,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在证券公司托管期间,按法院的三暂缓原则,如何依照新证券法主张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证券公司目前被托管,交由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来处理,贵公司所购买的国债为贵公司的财产,可以向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提出要求返还财产。若托管组无法返还,则可由托管组作确认登记手续。这样,当该公司进入撤销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贵公司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可以得到认可,并由法院或撤销该证券公司的国家机关依照清算程序予以解决。证券公司挪用涉及客户资金的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若该证券公司为国有则很可能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可向检察院举报;若非国有则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本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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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投资者的国债被挪用,但券商已被托管,法院规定“三暂缓”,投资者如何维护权利?”,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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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券商被托管后,投资者如何主张返还被挪用的国债?
券商被托管后,其行政清理工作组(托管组)负责处理债权债务。投资者作为国债的合法所有人,应首先向托管组书面提出返还财产的请求,并提交开户证明、购买国债的交易记录、资金划转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国债持有证明等证据材料。托管组会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客户证券不属于证券公司自有财产的原则,审查请求的合法性。若托管组确认国债属于客户资产且未被合法处置,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若因挪用导致无法实物返还,托管组会进行债权确认登记,确认投资者对证券公司享有返还等值财产的债权。这一登记在后续撤销清算或破产程序中具有法律效力,投资者可按清算程序获得清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应尽早行动,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错过申报期限。同时,投资者应关注托管组公告的申报要求和截止日期,确保材料完整,并在申报后保留回执。若托管组拒绝确认或处理不当,投资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权属或债权性质,但需注意“三暂缓”原则下诉讼可能被暂缓受理,此时应积极与法院和托管组沟通,争取程序上的协调。
“三暂缓”原则对投资者维权有何影响?如何应对?
“三暂缓”原则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期间,法院暂停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及该证券公司的民事案件,以保障行政清理程序顺利进行。具体包括暂缓受理新诉讼、暂缓审理已受理案件、暂缓执行已生效判决。这对投资者维权的影响在于:直接起诉证券公司要求返还国债可能被法院暂缓受理,已获得的判决或裁定也可能暂停执行。但“三暂缓”并非剥夺实体权利,而是程序性暂停。投资者应首先配合行政清理程序,向托管组申报债权并主张返还财产,这是当前最有效的途径。在行政清理阶段,托管组的确认登记相当于对权利的初步认定,后续清算或破产程序中,法院会依据确认结果处理。投资者在“三暂缓”期间,仍可做好证据固定、法律论证等准备工作,并可向托管组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引用《证券法》关于客户证券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强调其优先性。若托管组不认可,投资者可在“三暂缓”解除后(如进入破产程序)向法院起诉。此外,投资者应关注“三暂缓”的解除时间,通常以行政清理结束或法院受理破产为节点。同时,投资者可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推动问题解决。总之,投资者不应消极等待,而应主动参与行政程序,保留所有法律权利,待程序恢复后及时行使。
机构投资者被挪用国债,如何通过刑事途径维权?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若为国有证券公司)以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等。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刑事报案推动司法机关介入,有助于查明资金流向、追缴赃款,并可能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挽回损失。具体操作上:若证券公司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若非国有,则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报案时应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证券公司挪用国债的事实经过、内部审批文件、资金划转记录、账户交易明细、证券公司出具的虚假证明等,并明确指控的具体罪名和涉案人员。刑事立案后,司法机关会开展侦查,冻结、查封涉案资产,为后续退赔创造条件。同时,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追缴的财物,可作为民事或行政程序中确认债权的依据。但需注意,刑事追索与行政清理程序存在交叉,投资者在报案的同时,仍须向托管组申报债权,避免程序冲突。此外,刑事程序可能耗时较长,投资者应保持耐心,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若刑事追缴不足以全额弥补损失,投资者仍可在清算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受偿。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同步推进刑事与行政程序,以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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