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1-2月/总第24期)

文章摘要 本文梳理了二零二零年初私募基金行业的核心监管动态与实务规则。重点涵盖协会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示与注销机制,强调失联公示满三个月未补正将被注销并录入诚信档案。同时介绍了产品备案的【分道制+抽查制】改革,以及疫情防控期间的绿色通道、时限延长等便民措施。此外,文章详述了私募股权创投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的上线、信披系统定向披露功能,以及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制度与流程公示要求,为私募机构合规运营与登记备案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

一. 失联和注销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1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三十三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截至2020年1月2日,协会已公告北京中金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67家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协会在自律核查工作中发现无法与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3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该等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Ambers系统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否则将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满三个月仍未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0年1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第十三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华信君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3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各类通知和提示

 

协会于2020年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通知称:自2020年2月7日起,协会将对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1],试行采取“分道制+抽查制”方式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即,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于次日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协会将在该基金备案后抽查其合规情况。若抽查中发现该基金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协会将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针对未达到适用指标基准和相关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仍维持现有人工办理方式。

 

协会于2020年2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介绍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方式和流程。具体而言:首先,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各类业务正常办理,协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通过AMBERS系统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正常向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第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符合上述要求的私募资管产品,适用上述备案服务绿色通道。针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备案,协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第三,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第四,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二是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三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第五,继续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改革相关工作安排,一是协会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试点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二是首期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将于2020年2月7日正式上线,并通过AMBERS系统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一对一”推送,三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使用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留存的电子邮箱中获取的相关账号登陆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持续信息披露情况。第六,暂时调整私募基金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安排,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私募基金相关业务现场咨询工作,私募基金业务咨询热线暂停提供服务,在协会私募基金业务现场咨询、热线电话暂停期间,私募基金业务咨询邮箱和微信咨询照常提供服务。

协会于2020年2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的通知》称:协会自2020年2月7日起,通过AMBERS系统按季度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自行查阅其2019年第三季度及之后的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方面沿袭和细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一性三度”相关指标,从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信息披露等四个主要方面展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情况,同时增加单独的“投资风格”(本次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暂未包含“投资风格”指标体系,相关指标预计于2020年底前启动执行)及其指标体系作为补充,以更好地体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创投类FOF领域的多元化、多样性特点。

 

协会于2020年2月1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称:近期协会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表现为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协会建议广大基金投资者通过登陆协会官网查询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协会于2020年2月1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通过问答的形式解释了与信披系统定向披露功能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具体分为管理人登录端相关问题和投资者登录端相关问题。其中,管理人登录端相关问题包括:信披系统第一责任主体(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披系统维护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即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基金的一级投资者账号,不含顾问管理类基金投资者账号)以及维护时点(区分新备案基金的投资者、存量基金的新增投资者,以及存量基金的已退出投资者),信披系统维护的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的具体内容(投资者账号/名称/类型/有效证件类型和号码/手机号码(非必填)/联系邮箱/已购买私募基金的备案编码/账号状态等),投资者查询账号信息的维护方式(手动添加/模板批量导入)等。而投资者登录端相关问题则包括:获取投资者账号和密码的方式(邮箱发送),投资者不可查看的信披报告的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名录及持仓明细等敏感内容,以及托管人报告、管理人报告、基金经审计财务报告、有管理人签章的信息披露报告等附件信息),以及数据保密等。

 

协会于2020年2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等要求,并结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在未新增登记要求的前提下,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形成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该通知后附登记材料清单,且协会将适时更新完善并及时公布),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申请材料。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对照登记材料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登记所需申请材料,并通过AMBERS系统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退回申请材料。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协会将对申请机构适用中止办理程序。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协会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1)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反馈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机构,按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3)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按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通知还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实时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此外,自2020年3月1日起,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管人员姓名/职务/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稍后还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1]基于协会已公布的《私募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所列的“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四大维度指标的动态表现和分值分布,协会将探索形成试行“分道制+抽查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客观指标基准和条件,具体如下:将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体系运用于所有已登记管理人;先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再以管理人每项指标的六十分位作为指标基准,筛选出非合规性指标中80%的指标在基准线以上的管理人。据协会初步测算,按以上条件将筛选出约7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证券类管理人可覆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规模的57.2%;股权、创投类管理人可覆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管规模的14.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机构被认定为疑似失联后会有哪些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失联认定与注销机制是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当监管机构无法与私募机构取得有效联系时,会将其公示为疑似失联状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指定系统办理待办任务及提供签章材料。若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异常状态,将被正式认定为失联机构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管机构有权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并将其违规行为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根据文章引用的具体事实,协会在二零二零年初发布了第三十三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发现无法与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家机构取得有效联系。这些机构需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办理任务,否则将被认定为失联并公示。同时,协会已注销了华信君融等五十三家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登记。这表明监管层面对无法有效联系且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机构采取零容忍态度,直接剥夺其业务资格。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保持通讯渠道畅通,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监管通知并及时响应。一旦发现被列入疑似失联名单,应立即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系统补齐材料,切勿消极应对导致登记被注销。被注销登记不仅意味着机构无法继续开展私募业务,还会被录入诚信档案,严重影响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在资本市场的声誉与后续执业。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风控体系,定期自查联系方式有效性,防范失联风险。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分道制与抽查制是如何运作的?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分道制与抽查制是针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的产品备案便利化机制。其核心规则在于,符合特定合规与信用指标基准的管理人提交备案申请后,系统将于次日自动公示基金基本情况并完成备案,监管机构随后进行事后抽查。这一制度将事前实质性审核转变为事后抽查监管,旨在激励管理人提升合规水平,实现差异化监管与资源优化配置,对未达标的机构仍维持原有的人工办理方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协会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试行该制度。其筛选条件基于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四大维度指标,先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管理人,再以每项指标的六十分位作为基准,筛选出非合规性指标中百分之八十在基准线以上的机构。据测算,约七百家管理人入选,覆盖了私募证券基金在管规模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二及股权创投基金的百分之十四点六。若抽查发现不合规情形,将要求整改。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机构应高度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持续优化合规经营、稳定存续、专业运作与信息披露等维度的表现,以争取纳入分道制试点范围,从而大幅缩短产品备案周期。但需警惕的是,备案效率提升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事后抽查力度可能更为严格。机构在享受备案便利的同时,必须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一旦在抽查中被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情形,将面临被要求整改的后果,甚至影响后续备案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制度有何具体要求?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制度是规范登记申请流程、提高审核透明度的自律规则。监管机构按照不同类别管理人制定差异化申请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对照清单全面、真实、准确、规范地准备材料。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清单之外不额外增加问询,即只核对清单所列事项。若材料不符合清单齐备性要求,将被退回;第二次提交仍不符要求的,将适用中止办理程序,体现了监管审核的标准化与刚性约束。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详细描述了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场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新提交申请的机构须对照清单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仅就清单事项核对,不符合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对于此前已提交的机构实行新老划断: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前收到反馈且未重新提交的,按新清单提交;九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提交的按原流程办理;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所有未办结机构均须按新清单重新准备。同时官网增设流程公示,展示基本信息与主办律师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申请机构在准备登记材料时,应严格对照最新公布的差异化清单逐项核实,确保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避免因材料不齐备被退回甚至触发中止办理程序。机构应充分利用协会官网新增的办理流程公示界面,实时跟踪自身申请进度。同时,由于公示平台将增加实际控制人、高管履历及关联管理人等信息,机构必须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透明,防范因隐瞒关联关系或虚假填报引发的诚信风险。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提升服务质量,协助机构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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