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保险公司投资某知名私募管理公司管理的S基金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杨律师团队受托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2、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国资控股上市公司收购某民营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3、杨春宝律师团队为某民营企业收购徐州某四星级酒店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和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公告称,北京泽盈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
协会于2023年8月11日发布《答记者问》称,近日境外媒体报道的中国拟加强对冲基金监管和最快9月生效的规则草案将对中国对冲基金实施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规模限制的传闻是不客观、不属实的。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是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条例》未对基金最低规模做出具体规定。
协会于2023年8月15日发布严正声明称,协会近日关注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协会印章、公文等方式,冒用协会名义向个别投资机构发送采取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处罚或限制措施的“《纪律处分决定书》”。“罚款、关闭出金通道、注销账户”等均不属于协会纪律处分措施,协会不会也无权对相关机构采取上述措施。此外,协会还发现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主要表现为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进行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
协会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公告称,协会通过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上海国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情况报告。逾期未完成的,协会将认定为失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如公示后满一个月仍未完成,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3年8月25日在官网发布了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载明,深圳建泓未能在基金发生重大事项时进行及时信息披露,协会决定对其处以警告的纪律处分。
协会于2023年8月29日发布通知称,自2023年8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3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会员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三、监管动态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条例中创业投资基金专章的内容,杨春宝律师团队结合监管层此前就创业投资基金出台的各项规定,对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进行解读,以期对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者人士提供有益参考。详见《结合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聊聊创投基金那些事儿》。(https://mp.weixin.qq.com/s/Cizd2RKQ5VWgw76gFucr1w)
四、典型判例
1.基金管理人未经回访即将募集资金投入运作构成违约,但投资者并未就该违约行为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并已接收投资收益款且未提出异议,如不能证明因管理人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投资者以此要求管理人承担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案件:邢某与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04民初270号】
主要事实:2017年3月,邢某与基金管理人信泉公司、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约定:信文通邮契约型私募基金(“案涉基金”)募集期间及存续期间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应当在冷静期满后,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届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2017年4月27日,邢某向基金募集账户转账430万元,银行回单载明用途为认购通邮项目。2017年4月,信泉公司作出《份额确认函》载明:本期基金成立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本期基金资金已于2017年4月28日划拨至托管账户。确认如下:认购人邢华,本次认购基金份额为430万元,认购基金份额类别为C2类,特此确认。2017年7月和10月、2018年2月,邢某收到投资收益款共计262005.48元。后未再分配收益,且案涉基金可能面临亏损。邢某认为,信泉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履行回访义务等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益损失等。信泉公司则抗辩称其已通过《份额确认书》的形式履行了回访义务。
裁判观点:信泉公司在未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回访的情况下即将资金投入运作,现其主张已通过《份额确认书》形式履行了回访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信泉公司构成违约。但邢某并未就该违约行为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对于信泉公司将其投资本金投入基金运作未提出异议,且已多次收取按季返还的收益,且未提出异议,信泉公司的该违约行为,并不能作为邢某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邢某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因信泉公司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如果仅以未履行回访确认义务而判令信泉公司承担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而且对于基金管理人显失公平。最后,结合对邢某其他诉请的审理,法院最终驳回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基金管理人在足以使投资者产生低风险预期的前提下,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增加了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
案件: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等与肖某某合同纠纷【(2023)京74民终804号】
主要事实:2017年4月,信文资产公司与兴乐集团、一开集团签订《关于收购一开集团之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信文资产公司通过恒丰银行支行向兴乐集团发放不超过2.2亿元委托贷款,用于偿还一开集团所欠银行负债和提供部分股权收购价款,资金来源于信文资产公司将发起设立的“信文兴乐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次日,信文资产公司与恒丰银行支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日,兴乐集团股东虞某1、虞某2分别以其持有的兴乐集团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兴乐集团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17年5月,肖某某、信文资产公司、基金托管人签订《信文1号合同》。合同约定:案涉基金主要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兴乐集团发放贷款。后肖某某汇款300万元,信文资产公司出具《确认函》。此后,信文资产公司分别四次向肖某某转账支付收益款项,之后未再向肖某某支付款项。基金合同到期后,信文资产公司亦未返还肖某某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2018年8月,信文资产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温州中院起诉,法院判决兴乐集团偿还信文资产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但由于相应质权因未经权力机关登记而未设立,故法院对信文资产公司有关应收账款、股权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不予支持。之后,肖某某得知因融资方本身早已严重违约且无偿还能力,信文资产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分配收益的义务,更无偿还本金的可能。肖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在基金成立前后,信文资产公司误导其投资行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没有向投资人披露融资方的负债情况以及项目资产负债及业绩情况等,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和勤勉谨慎义务,对肖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提交了基金推介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基金合同及推介材料中存在“风险可控”以及固定收益的表述,尽职调查报告写明按季度分配收益,载明了各项风控措施,包括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一审诉讼中,肖某某表示,信文资产公司在基金出现风险前没有披露关于质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等信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足以使投资人产生低风险预期的前提下,信文资产公司在运作基金过程中未能落实风控措施,未尽到勤勉谨慎义务,使得基金的资金损失风险增高,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应认定为重大违约。肖某某有权要求信文资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信文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信文资产公司提交了尽调报告,主张其在基金运作前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但尽调报告中载明的相应风控措施并未完全充分落实,包括未能落实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情形,在前述风控措施均未落实的情况下,信文资产公司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增加了案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且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故一审法院认定信文资产公司未能尽到基金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构成重大违约,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未经回访即运用募集资金,是否必然承担返还本息责任?
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制度是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重要规则,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在冷静思考后确认投资意愿。管理人未经回访确认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入运作,否则构成违约。但违约责任的承担需以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为前提,且投资者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或提出异议。
在邢某诉信泉和业一案中,信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录音电话等方式回访,即划转资金并投入运作,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然而,邢某并未就该违约行为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等主张,而是连续三个季度收取投资收益且未提异议,后又无法证明因未回访给其造成损失。法院认为,若仅以未回访即判令管理人返还全部本金和利息,缺乏法律与合同依据,最终驳回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发现管理人存在回访程序瑕疵时,应保留合同、回访记录及资金划转凭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主张解除合同,避免在接受收益后丧失权利基础。管理人也应严格履行回访程序,留存有效录音或书面确认,防范程序违规带来的法律风险。该判例提示,程序违约与实质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
管理人未落实风控措施且未披露信息,构成何种违约?
基金管理人负有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法定义务,应当有效落实合同及推介材料载明的风控措施,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权益的重大信息。若管理人未尽上述义务,导致基金财产风险显著增加,与投资者基于推介材料和合同形成的低风险预期严重不符,可认定为重大违约,投资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信文资产与肖某某合同纠纷案中,基金推介材料和尽职调查报告载明股权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等多项风控措施,但实际均未办理。信文资产公司在风控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仍指示受托银行放款,且未向投资者披露质押未登记及融资方严重违约等关键信息。法院认为,该行为增加私募基金投资风险,有悖于投资者合理预期,构成重大违约,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中,管理人应确保宣传材料与尽调报告中的风控措施真实可落地,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对影响债权实现的风险变化须及时公告。投资者则应在签署合同前核实风控措施的法律效力,在运作中关注质押登记进度及融资方财务情况,发现未落实风险时应及时主张权利或采取救济措施。此案明确了管理人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类似私募基金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023年8月私募基金行业有哪些重要监管动态和风险警示?
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则。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提升了私募基金监管层级。基金业协会负责管理人登记和自律管理,对失联机构、违规机构可采取注销登记、纪律处分等措施。协会无权实施罚款、关闭出金通道等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处罚,需注意区分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边界。
2023年8月,基金业协会公告注销北京泽盈投资等三家逾期未主动联系的机构,并对上海国煦等三家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管理人启动失联程序。协会还发布声明,发现有伪造协会印章、公文发送虚假《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冒用管理人名义开发非法APP等违法活动,提醒投资者防范。同时,协会对深圳建泓未及时信息披露给予警告处分,并开放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查询。
管理人和投资者应通过协会官网及AMBERS系统核实机构合法状态,警惕假冒网站和非法APP,切勿轻信所谓罚款、关闭出金通道等通知。管理人需保持登记联系方式畅通,及时履行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失联并注销登记。监管动态显示,行业自律管理日趋严格,合规运营与诚信记录已成为机构持续展业的基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