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8月/总第54期)

文章摘要 2022年8月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涵盖律师实务、协会公告、监管动态与典型判例。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教育机构小股东股权回购仲裁全面胜诉,明确多轮投资协议不一致时须还原真实意思表示;基金业协会注销失联及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信用信息报告,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从业资格认可范围;证监会私募基金委员会成立,释放支持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信号;两则判例确立基金管理人支付部分融资顾问费后不得以未提供服务拒付,以及私募基金完成回购后丧失股东资格、再主张知情权不予支持的规则,对募资、退出与投后管理具有实务指引价值。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知名教育机构股权回购案取得全面胜诉

近期,杨春宝律师团队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团队在其代理的一起某投资机构与某知名教育机构小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中取得了全面胜诉。仲裁庭驳回了某投资机构要求该知名教育机构小股东(即团队的委托人)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仲裁请求。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多轮投资协议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准确还原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杨律师团队在仔细研读、对比多轮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在没有法条可参考、引用的情况下,向仲裁庭详细陈述各份投资协议背后的投资逻辑以及各份投资协议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取得了预期效果。

 

2、杨春宝律师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解决之道研讨会”发表主题演讲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国际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共同主办,杨春宝律师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LP退出之道”为题发表主题演讲,上海股交中心陈妍妍副总经理、大成上海合伙人姚蔚薇律师分别就S基金平台运作机制、私募基金纠纷中的清算僵局与执行异议发表演讲。高特佳投资、金浦投资、火山石投资、久有基金、联新资本等50余家机构代表参加研讨会。

 

3、杨春宝律师受邀为温州律师作私募股权融资专题培训

受温州市律师协会之邀,杨春宝律师专程前往温州为温州的律师同行分享了《企业如何进行私募股权融资》,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培训受到温州律师的热烈欢迎,百余律师冒着酷暑参加培训,更有从离岛前来的。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2年8月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三十一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北京海上丝绸之路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40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4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8月5日发布公告称,现有北京富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2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私募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报告备份截止日期均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并且,自2022年8月1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于2022年8月26日《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2年8月26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协会于2022年8月26日发布《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称,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的实施范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基础上,增加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实施区域”)。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和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等内容,可参考协会于202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3号)。

 

三、证监会监管动态

 

近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下设私募基金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宣布了第三届理事会下设的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个委员会正式成立。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方星海莅临会议并讲话。他在讲话时指出,私募基金行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科技创新、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值得充分肯定。私募基金在资金端、资产端和退出端的良好生态必将逐步改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国际化程度高、对外联系紧密,要吸引更多国际资本、高端项目和科技人才进入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倾听私募行业的建议和诉求,维护和发展好海外市场上市渠道,保持国内IPO规模稳步增长,持续推出有利于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

 

四、典型判例

 

1.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为基金募资的法律关系中,在有证据证明该第三方已充分履行相关《融资顾问协议》的前提下,如基金管理人已实际向该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融资顾问费,便不得再以该第三方未提供相关融资服务为由免除己方的后续付款义务,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其与该第三方以外的主体另行签订的《融资顾问协议》来对抗其在与该第三方签订的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案件: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国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22)京01民终868号】

 

主要事实:2015年7月,甲方润丰中心与乙方创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新能源环保产业基金融资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的工作范围系在对甲方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协助甲方设计新能源环保产业基金融资方案或募集资金方案,即,为甲方设立的新能源环保产业基金,募集优先级有限合伙资金15亿元,融资/募集资金期限不超过5年。双方还就财务顾问工作的具体服务、顾问费(按年支付,为募资金额的0.5%)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创投公司则根据协议约定于2016年2月为润丰中心设立的产业基金引入了投资者鑫沅公司,并成功募资15亿元。鑫沅公司在2020年8月退出案涉产业基金。此后,润丰中心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和2017年12月分别向创投公司支付了顾问费750万元、750万元和200万元,便再未向创投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创投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润丰中心支付欠付财务顾问费和违约金。一审创投公司胜诉,润丰中心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其次,润丰中心以实际支付合计170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方式默认了创投公司已提供顾问服务,而润丰中心称“创投公司未参与2018年7月后的新融资方案设计,故无权收取顾问费”的这一说法,鉴于《协议书》对此并无约定,而润丰中心亦无法证明双方就《协议书》的变更达成合意,故不予采信。再次,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润丰中心在2018年7月之后与案外人签订了新的财务顾问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新的财务顾问合同并不能对抗其在案涉《协议书》项下的付款义务。二审法院遂驳回了润丰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2.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基于自身对被投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决定履行对被投企业的回购请求权,并被生效判决支持且已履行完毕的,如其另行主张被投企业侵犯其股东知情权并导致其做出错误的商业判断,有违商事主体的诚信也有违正常的商业规则,不予支持

案件:北京君投军华资本管理中心、大连浦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2022)辽02民终6326号】

 

主要事实:2012年6月,君投中心与姜恩颖签署《投资协议》等一揽子协议,约定君投中心入股浦州航空。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如发生约定事件,君投中心可要求姜恩颖受让其持有的浦州航空全部或部分股权,加上每年15%投资收益。君投中心于2018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姜恩颖赎回君投中心持有的浦州航空股权并退还投资本金,并判令姜恩颖支付投资收益余额。该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生效判决支持了君投中心的回购请求。后经法院执行,姜恩颖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此后,君投中心再次向法院起诉,主张履行其作为浦州航空的股东的知情权。经查,在君投中心提起本案诉讼时,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浦州航空股东为姜恩颖、蒋国春、君投中心。一审法院驳回君投中心诉请,其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设置的股东共益权的重要体现,但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是该主体具备股东资格。考察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主要看形式要件(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等)和实质要件(出资情况)两个方面。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内部纠纷,特别是在本案股东存在撤资或股权回购,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情况下,考查股东资格更应当依照当事人的协议进行判断。本案上诉人已通过股权回购诉讼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且已执行完毕,上诉人已丧失股东资格。其次,上诉人在其提起的股权回购案起诉状中明确记载:由于浦州航空连续多年业绩未达到其承诺的标准,且触发了协议中约定的其它两项条件,姜恩颖须依约赎回君投中心持有的股权。据此,可以认为上诉人提起股权回购诉讼是其基于对被上诉人经营状况所作出的商业判断,而非基于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股东知情权。因此,上诉人以2018年、2019年被上诉人浦州航空经营状况好转,由大幅亏损变为大幅盈利为由认为被上诉人未向其披露相关财务报告等信息导致其做出错误投资决策损害其利益的理由显然不成立。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君投中心的诉请,维持原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多轮投资协议冲突时如何认定回购义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多轮投资协议可能因不同轮次投资人、不同商业安排而形成内容差异,当协议对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不一致时,裁判机构需要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各份协议之间的投资逻辑、签署背景和履行行为进行体系解释。法律原则强调合同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整体解释和交易习惯,不能孤立地截取某一份协议文本。若协议之间不存在明确变更或替代关系,应综合考量各轮投资的目的、对价和风险分配,还原各方真实合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某投资机构与某知名教育机构小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纠纷,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取得全面胜诉。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多轮投资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如何准确还原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团队仔细研读、对比多轮投资协议,在没有法条可参考、引用的情况下,向仲裁庭详细陈述各份投资协议背后的投资逻辑以及各份投资协议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仲裁庭驳回投资机构要求小股东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的仲裁请求。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起草和审查多轮投资协议时应设置冲突解决条款,明确各份协议的效力层级、变更程序和解释顺序。发生争议时,应全面收集历次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履行凭证和沟通记录,从投资逻辑和商业背景论证真实意思。若仅依赖单份协议文本主张回购,可能因协议间矛盾而败诉。同时,注意仲裁与诉讼中对合同解释的证明要求,提前准备体系化的事实梳理和法律论证,避免以事后行为推翻在先约定。

基金管理人能否以未提供服务拒付顾问费?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委托人已实际接受部分服务并支付部分费用,通常可推定其认可受托人已履行相应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与案外人另行签订的合同对抗其在既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一方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证明双方达成合意或存在法定事由,否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付款义务不因单方主张而免除。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北京润丰财富投资中心与中国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创投公司为润丰中心新能源环保产业基金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募集优先级有限合伙资金15亿元,顾问费按募资金额0.5%按年支付。创投公司引入投资者鑫沅公司并成功募资15亿元,润丰中心先后支付顾问费750万元、750万元和200万元,合计1700万元,后不再支付。润丰中心以创投公司未参与2018年7月后的新融资方案设计为由拒付,并称与案外人另签财务顾问合同。二审法院认为润丰中心以实际支付默认创投公司已提供服务,且无法证明协议变更达成合意,另签合同不能对抗在先协议付款义务,驳回上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募资时,应在协议中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支付节点、终止条件和变更程序。若第三方已完成主要募资并引入投资者,即使后续未参与新方案,管理人也不能随意拒付已约定的顾问费。实际支付部分费用可能被认定为对服务的认可。若需更换顾问或调整费用,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避免以另行签约方式单方规避付款义务。争议中应重点审查履行行为、付款记录和合同变更证据,防范合同相对性风险。

私募基金完成回购后还能主张股东知情权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共益权,行使前提是具备股东资格。判断股东资格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要件和出资情况等实质要件。但在涉及撤资或股权回购且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判断股东资格。若股东已通过回购诉讼明确作出退出意思表示,并获得生效判决支持且执行完毕,则其实质上已丧失股东资格,不能再以股东身份主张知情权。同时,商事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和正常商业规则,不得在已退出后反悔主张权利。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北京君投军华资本管理中心与大连浦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君投中心与姜恩颖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如发生约定事件,君投中心可要求姜恩颖受让股权并加每年15%投资收益。君投中心2018年起诉请求回购,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生效判决支持回购请求,姜恩颖已全部履行,执行完毕。此后君投中心再次起诉主张股东知情权。二审法院认为,君投中心已通过回购诉讼明确退出意思表示并获支持且执行完毕,已丧失股东资格;其提起回购诉讼是基于对被投企业经营状况的商业判断,而非因知情权受侵害,故驳回诉请。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基金在触发回购条件后,应审慎选择救济路径。一旦决定行使回购请求权并获生效判决支持且执行完毕,通常意味着放弃股东身份,此后不能再以股东知情权受侵害为由主张错误商业判断或索赔。若仍需了解被投企业信息,应在回购协议中约定过渡期信息权或保留特定知情权,或者在回购完成前及时行使知情权。投后管理中应保存经营数据、财务报告和沟通记录,避免事后以信息不对称为由推翻已作出的商业判断,防范诚信原则和禁反言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