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0年9月/总第31期)

文章摘要 本文汇总2020年9月私募基金行业重要法律动态,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防范冒名违法活动提示、注销失联及异常经营私募管理人登记公告;协会会长何艳春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思路的讲话,强调募集与使用环节的底线和风险点;并以典型判例揭示私募基金以欺诈为由撤销增资协议的高证明标准,提示尽职调查与协议条款设计对投资保护的关键作用,为私募机构合规运营与风险防范提供实务参考。

一.基金业协会各类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称,近日协会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要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通过登陆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会还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密切注意该等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二十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北京大道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声音

2020年9月,刚上任不久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武夷资产管理峰会”上致辞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占比71%。在科创板上市企业中,近90%的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投资本金达到704亿元,相当于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25.6%。此外,在监管方面,私募基金涉众程度低、风险外溢性小,监管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即在资金募集环节守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推介、不超过法定人数的底线,在资金使用环节看住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点,同时更多地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市场自理、行业自律、责任自负。通过投资者和管理人高低不同的门槛组合形成均衡至关重要,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反映出投资者不符合要求、变相公众化,打破了这种均衡,是形成风险、产生乱象的根本原因。协会将推动形成完善的制度、扎实的基础、友好的环境,并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服务水平,以服务促发展。包括推动基金行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研究完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制度,配合有关地方政府总结完善QFLP、QDLP等相关政策。

 

三. 典型判例

私募基金能否以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案件: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2020)川民终159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下称“基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称“被投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基金向被投企业增资,后基金通过银行转账向被投企业支付了投资款。

 

其后,基金发现,在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前,被投企业的大量资本金被其实际控制人挪用,故基金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系在被投企业以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投企业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全部诉请,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情况看,基金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欺诈事实存在。首先,案涉协议并无关于被投企业相关披露义务的约定,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人,亦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在此前提下,被投企业未主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诈基金的故意。其次,本案无明确依据表明被投企业未披露案涉挪用资金的行为,足以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案涉协议。换言之,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基金系基于对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产生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其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本案的判决结果足以证明充分的尽职调查,外加一份内容严密的《增资协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是何其关键。试想,如本案中基金在对被投企业增资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方面),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悉数体现在《增资协议》中,再就一时无法发现的潜在风险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就截然不同了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冒用私募管理人名义违法募集资金,投资者如何防范?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冒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或诈骗行为。合法私募基金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产品需按规定备案,且募集必须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得公开宣传推介。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管理人是否在协会官网公示,公示信息包括管理人名称、登记编号、机构类型等,未经登记的任何机构均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同时,资金募集应通过合法托管账户,而非个人账户或不明APP。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提到,协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提示,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活动。协会要求投资者通过官网查询公示信息进行辨别,并提示会员机构和管理人注意侵权行为,发现后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同时报告协会。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应主动登录协会官网查询管理人公示页面,核对机构全称、登记编码、高管信息,切勿仅凭宣传材料或APP界面轻信。对要求向非公司账户转账、承诺保本保收益、拉人头等行为应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宣传截图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或证券监管部门举报。管理人自身也应加强品牌保护,定期检索冒名情况,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私募基金注销登记后,已投基金财产如何处置?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意味着其不再具备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管理人资格,但已成立的基金产品不会自动终止,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仍需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注销登记不属于管理人法定免责事由,其清算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仍然存续,相关责任不因注销而消灭。若管理人失联或不能持续符合要求,基金财产安全处置面临更大挑战。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提及,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两则注销公告,一是注销26家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管理人,二是注销3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管理人,上述情形均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告明确指出,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根据基金法和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利益。这说明注销程序中监管层对财产处置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投资者而言,若所投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应尽快核实基金财产现状,要求管理人提供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若管理人失联,投资者可联合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管理人或者成立清算组。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提起派生诉讼。对于管理人自身,在面临注销前应主动配合协会要求,及时提交说明材料,避免被动注销;已注销的仍应履行清算职责,防止因怠于处置而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主张被投企业欺诈撤销增资协议,法院如何认定?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欺诈撤销合同需具备严格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方有欺诈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欺诈事实的认定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因此,私募基金主张被投企业欺诈时,不仅要有欺诈行为证据,还要证明自身对相关事实产生了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签订合同具有决定性作用。若协议未约定披露义务,被投企业未主动披露一般不构成欺诈。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典型判例为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基金增资后发现在协议签订前被投企业大量资本金被实际控制人挪用,遂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增资协议并返还投资款。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亦维持原判。二审认定,协议未约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作为专业投资人未要求披露,难以认定被投企业有欺诈故意;也无证据证明未披露行为足以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签约决定。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该案警示私募基金在投资前必须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法律、财务、业务及实际控制人背景,并在增资协议中设置全面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对资金使用、对外担保、重大负债等事项作明确保证。对于尽调中无法查实的事项,应以违约救济和回购条款作为兜底。投资款支付后,还应持续跟踪资金流向,发现异常及时主张权利。切勿依赖事后撤销途径弥补尽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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