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6月/总第64期)

文章摘要 2023年6月私募基金法律动态聚焦监管立法与司法裁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将私募业务纳入法治化监管,打击以私募名义非法集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协会推动基础法治供给、私募司法政策与投资者保护。判例明确:管理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综合产品特征与信息重要性充分揭示风险;以合伙协议作为认购流程的,基金未备案且投资款未依约投资时,投资者可解除并返还本息。实务价值在于指导合规披露与投资者维权。

01  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  杨春宝律师应邀参加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方式研讨会

政府引导基金退出方式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高金金融研究院主办,来自研究机构、母基金机构、私募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共同参与研讨,杨春宝律师应邀参会并作交流发言。

2  杨春宝律师团队三个案例入选大成上海优秀案例合集

近日,大成上海办公室在威科法务大会上发布了《优秀案例合集》,该合集汇集了大成上海近年来各业务领域的优秀案例90余个,其中包括杨春宝律师团队的三个优秀案例,它们分别是: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委托运营管理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浦东引领区基金出资13 亿元认购长三角二期基金份额专项法律服务项目、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案件。杨律师团队是入选案例最多的团队之一。

02  监管动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6月8日发布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演讲提到,应继续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资管产品稳健发展,引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同时,加强横向协同,健全完善税收、会计等配套制度机制,进一步打通痛点堵点,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更加有利的制度环境。

 

协会于2023年6月11日发布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首届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的讲话。讲话提到,协会将积极参与行业法治建设,助力营造有力的发展环境。一是推动增加基础法治供给,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出台,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监督管理、责任配置方面做好制度安排;二是推动制定私募司法政策,完善私募基金纠纷的裁判规则和刑事罪名认定标准;三是健全自律规则体系,制定基金自律规则体系规划,确保全环节有规可依。四是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以自律公约、行业倡议等方式引导行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维权救济渠道等。

 

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会议还指出,将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要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源头管控,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03  典型判例

1、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管理人应根据综合考量的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说明和/或风险揭示义务,以保证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委托合同纠纷【(2023)沪74民终603号】

主要事实

2017年7月21日,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计划投资“16申信01债券”,投资时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2018年3月1日,“16申信01债券”收盘价下跌34.21%,发行人上海XX集团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并提及上海XX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正在接受调查。2018年4月,联合信用评级公司将“16申信01”的信用等级下调至BBB+。2018年5月,黄某某、长江资管公司(管理人)、浦发深圳分行(托管人)签订《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合同》约定:本集合均封闭运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放一次……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同日,黄某某以100万元认购份额100万份祥瑞1号第五期产品份额。根据长江资管公司发布的《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计划2018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16申信01”单张债券95.09元。而同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16申信01债券”的估值被不断下调,日间估价全价降至53.6189元。2018年9月,上海XX集团公司发布公告宣告“16申信01公司债”发生实质性违约。2018年11月,黄某某持有的祥瑞1号第五期份额被强制调减107,291.71份,黄某某申请赎回剩余份额,并向长江资管公司发送《索赔函》,索赔本息损失。未果后黄某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长江资管公司在与黄某某签订合同之前未向其披露“16申信01”降级至BBB+、价值被高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信息,导致黄某某的本息损失,故支持黄某某诉讼请求。长江资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金融产品管理人对金融产品相关信息说明及风险揭示的义务,系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也是金融市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制度基石。而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说明范围以及风险揭示义务的履行程度,要根据产品本身的特征、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

首先,案涉资管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系摊余成本法,这决定了其无法及时反映产品的风险波动情况。且本案系定期开放的封闭式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亦不可能在进入后发现风险随时退出而止损;在此背景下,合同签订前,产品本身涉及风险揭示的重要信息是否披露尤为重要。其次,案涉资管产品持有的“16申信01债券”在一个多月的短时间内信用评级及市值均跌幅较大,且面临停牌或无买盘的市场情况,无疑对于资管产品的风险有重大影响。最后,对于黄某某等在开放期内新进入的投资者而言,因之前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报告并不对其开放,所以在开放期签订合同决定进行投资之前,管理人对产品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告知说明内容系投资者决定是否进行投资的主要判断依据。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长江资管公司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将案涉产品所持部分债券不符合资管合同中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黄某某等潜在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以保证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长江资管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将签署合伙协议作为私募基金认购流程的,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应视为购买私募基金手续的一部分,投资者的协议目的是投资私募基金而非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在约定的私募基金未备案,且投资者的投资款未依约进行投资的情形下,投资者可以主张解除协议和返还投资款以及利息。

案件:吴某某、郭某某等合同纠纷【(2023)浙04民终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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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吴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铂睿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签订《博尚投资合伙协议》,约定本次项目投资预计存续一年,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博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郭某某。存续期届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进行清算,向参与该项目投资的合伙人分配相应的合伙权益。同日,吴某某还签署了《认购申请书》等,其中《认购申请书》载明:吴某某自愿认购由铂睿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铂睿-中梁】私募基金,从而成为博尚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同日,吴某某向指定账户汇入220万元投资款。博尚投资出具《收款确认函》载明其收到吴某某支付的投资款,用于认购【铂睿(鼎元)-中梁】产品。铂睿公司盖章的认购说明第一条基金认购流程第3项即为签署博尚投资合伙协议和交纳认购款。但在中基协官网上未查询到铂睿公司作为管理人的【铂睿(鼎元)-中梁】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博尚投资未发生过合伙人变更登记。协议约定的存续期届满后,各方未能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吴某某认为,博尚投资、铂睿公司没有将吴某某的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和其所称的合伙企业,并且,基金也未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协议和返还本息。法院认为,吴某某签署协议的目的是投资【铂睿(鼎元)-中梁】这一特定私募基金项目,但博尚投资未将吴某某投资款按合同约定投资到相关的项目中,博尚投资也未将吴某某登记为其合伙人,故吴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博尚投资、铂睿公司主张认购申请书载明的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目的并非合伙协议目的,吴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的目的为成为有限合伙人,其可以随时配合博尚投资的合伙人变更登记,不存在不能实现的情况,遂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铂睿公司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在认购说明上盖章,认购说明第一条基金认购流程第3项为签署博尚投资合伙协议和交纳认购款。吴某某交纳了认购款220万元,且系将款项汇进指定账号,用途及附言备注投资款,吴某某认购款的交纳方式与认购说明规定一致。由此不难看出,案涉合伙协议就是认购说明第一条基金认购流程第3项所规定的合伙协议,吴某某签订合伙协议是购买私募基金手续的一部分,目的是投资私募基金。博尚投资、铂睿公司、郭某某称已将220万元投入到约定的投资项目中,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并且,通过中基协官网查询,未见铂睿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铂睿(鼎元)-中梁】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即便博尚投资、铂睿公司将220万元实际进行投资,也非约定的投资项目,博尚投资、铂睿公司构成违约,吴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博尚投资、铂睿公司的上诉请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管理人风险揭示义务如何履行?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金融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信息说明与风险揭示义务,这是保障投资者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也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制度基础。义务范围与履行程度并非固定不变,而应综合产品本身特征、信息重要性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判断。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定期开放的封闭式私募资管产品,产品风险波动难以及时反映,投资者也不能随时退出止损,故合同签订前的风险披露尤为重要。管理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将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告知潜在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保证其真实意思表示。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中,祥瑞1号第五期资管计划投资16申信01债券,投资时信用等级为AAA。2018年3月债券收盘价下跌34.21%,发行人停牌并提及董事局主席接受调查,4月信用等级下调至BBB+。黄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资管合同并认购100万元,合同约定投资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AA。但管理人未披露债券降级、价值被高估、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等重要信息。法院认为,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且定期开放封闭运行,投资者新进入时主要依赖公开披露和告知说明,管理人应履行先合同义务,将不符合约定信用评级的信息告知潜在投资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销售私募资管产品时,应建立与产品特征匹配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流程,对底层资产信用评级变化、估值方法局限、流动性安排、开放期赎回限制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说明。对定期开放且封闭运行的资管产品,应在开放期签约前向新投资者披露存续期风险信息,不能以存续期报告不向新投资者开放为由免除义务。风险揭示应具有针对性,不能流于形式,尤其对降级、违约、重大诉讼等负面信息应及时告知。投资者应关注底层资产估值与合同约定评级是否一致,保留宣传材料、合同、告知说明等证据,以便在损失发生后主张管理人未尽先合同义务。管理人若未充分揭示,可能承担赔偿投资者本息损失的责任,并面临监管处罚与声誉风险。

合伙协议作为私募认购流程有何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管理人有时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基金认购流程的组成部分。此时应结合合同目的、签约背景、款项支付、基金备案等事实判断投资者真实意思表示。若投资者旨在投资特定私募基金,而非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则合伙协议仅是购买基金手续的一部分。若基金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投资款未依约投入约定项目,投资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这体现了合同目的解释和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吴某某、郭某某等合同纠纷中,吴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铂睿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签订《博尚投资合伙协议》,约定项目投资存续一年,可延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日,吴某某签署《认购申请书》,载明其自愿认购由铂睿公司管理的【铂睿-中梁】私募基金,从而成为博尚投资有限合伙人,并向指定账户汇入220万元。博尚投资出具《收款确认函》,载明款项用于认购【铂睿(鼎元)-中梁】产品。铂睿公司盖章的认购说明将签署合伙协议列为基金认购流程第3项。但中基协官网未查询到该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博尚投资也未将吴某某登记为合伙人,未按约投资。法院认为,吴某某签订合伙协议是购买私募基金手续的一部分,目的是投资私募基金,基金未备案且投资款未依约投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本息。二审驳回上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遇到以合伙协议替代基金合同或作为认购流程的情形,应核实基金管理人资质、基金备案状态、合伙协议与基金合同的关系、投资款收款账户及资金流向。若协议约定成为合伙人,但实际目的是认购私募基金,应保留认购申请书、推介材料、收款确认函、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真实合同目的。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应以合伙协议规避基金备案和募集监管要求,否则可能被认定违约,需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若基金未备案,投资者还可向监管机构举报。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人变更、清算分配等条款不能对抗投资者基于基金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和返还的权利。各方应确保募集流程透明、资金专户管理、投资标的与宣传一致,避免期限错配和资金挪用风险。

私募基金未备案投资者如何维权?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备案是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也是投资者判断基金合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依据。基金未备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和当事人责任认定。若管理人未按约定将投资款投入特定项目,或未将投资者登记为合伙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依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若存在虚假宣传、资金挪用、非法集资等情形,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投资者维权路径包括协商、投诉举报、仲裁或诉讼,并可申请财产保全。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吴某某案中,铂睿公司以基金管理人名义在认购说明上盖章,认购说明第一条基金认购流程第3项为签署博尚投资合伙协议和交纳认购款。吴某某交纳220万元认购款,附言备注投资款。但通过中基协官网查询,未见铂睿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铂睿(鼎元)-中梁】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博尚投资、铂睿公司、郭某某称已将220万元投入约定项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指出,即便实际投资,也非约定投资项目,构成违约,吴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该案表明,基金未备案、投资款未依约投资、未登记合伙人等事实,可共同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发现基金未备案后,应第一时间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合同、合伙协议、认购申请书、宣传材料、转账凭证、收款确认函、聊天记录、官网查询截图等。应核实收款账户是否为募集账户或托管账户,资金是否流向约定项目,管理人是否具备登记资质。若管理人无法说明资金去向或拒绝返还,可向基金业协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产转移。若存在虚构项目、承诺保本保收益、向社会公众募集等情形,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资者还应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确保先备案后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按约投资,否则将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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