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仅完成第一期出资(实收资本15%)后,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实务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核心要点包括:在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前转让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实质是转让出资权利与义务,而非已出资股权;转让程序需经董事会决议、修改合资合同与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价格仅针对已出资部分或双方另有约定,未出资部分通常不涉及价格问题。文章为合资企业股东在出资过渡期进行股权调整提供了操作指引。

问: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企业的实收资本只有15%(第一期),各方已按比例出资。此时中方和外方股东之间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
1、中方要购买外方一部分的股权(目前外方占控股地位,超过50%),应该怎样做?
2、如在以后的出资过程中替代外方出资呢
3、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答: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允许分期出资,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权转让,如果并未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上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来出资后的股东权益,并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应当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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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未足额出资时股权转让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外合资企业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在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到位的情况下,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需要区分已出资部分与未出资部分。对于已实际缴纳的出资部分,转让的是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而对于尚未缴纳的出资部分,由于股东尚未完成出资义务,其转让的实质是出资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即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并相应获得未来出资完成后所对应的股东权益。这种转让并非单纯的股权买卖,而是兼具权利义务承继的特点。因此,转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出资部分的出资义务由谁承接、何时缴纳、违约责任如何分配,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长期虚置。同时,由于合资企业具有人合性,转让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符合合资合同约定。实务中,若仅转让未出资部分而不涉及已出资部分,通常不产生传统意义上的股权转让价格问题,但转让人可能因提前退出而要求受让人支付一定对价或补偿,该对价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仍需依法合规处理。

第一期出资后股权转让应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在仅完成第一期出资后转让股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首先,股权转让属于合资企业的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召开董事会,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应明确股权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比例、转让价格或出资义务承接安排等核心内容。其次,股权转让涉及合资合同和章程的变更,合资双方需要签署修改后的合资合同和章程,或者签署补充协议和章程修正案。再次,根据外商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此类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后,企业方可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商务部门备案制改革后,部分审批已改为备案管理,但股权转让仍须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具体以企业登记时适用的法规为准。此外,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外商投资比例、企业类型发生变化,或者涉及行业准入等特殊监管事项,还需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行合规审查。最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应同步更新企业档案、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实务中,企业应重视程序的时间节点,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效力争议。

未出资部分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在合资企业分期出资背景下,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问题具有特殊性。首先需要明确,未出资部分并不存在对应实缴资本,因此该部分转让的核心不是股权价值,而是出资义务的转移。实务中,转让价格通常从以下几个层面考虑:一、若转让同时包含已出资部分和未出资部分,则已出资部分按经审计的净资产、评估值或双方协商的公允价值计算;未出资部分一般按出资额面值处理,即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名义对价可能仅为象征性金额,甚至为零,同时约定受让人承接全部未缴出资义务并按时缴纳。二、若仅转让未出资部分,则转让人可能因放弃未来股东权益而无需支付对价,但若公司经营前景较好,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一定的期权价值或补偿款,该金额法律并无强制标准,属于双方商业谈判范畴。三、转让价格还受制于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若合同中对股权转让价格有明确计价方式,应按约定执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无论价格如何约定,转让协议必须清晰载明未实缴金额、缴纳期限及违约后果,否则受让人可能被追缴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为规避税务风险,转让价格应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得恶意偏低或偏高,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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