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失联公告和注销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5月9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七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日前在核查中发现北京诺伊投资有限公司等68家疑似失联机构,且通过该等机构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私募机构,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将在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在该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栏目中予以标示。公示满三个月后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5月1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北京丰润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7家机构未能在《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异常经营公告》”)规定的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3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5月17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根据《异常经营公告》,现有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满足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5月2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20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注销条件。其中,上海隆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春晓汇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 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月活动
由协会与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月”于5月11日正式启动,协会会长洪磊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协会副会长郑富仕代表基金行业宣读投资者保护倡议书,号召基金行业同仁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践行投资者利益永远优先原则。此后,协会自5月13日开始,连续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倡议书》,号召广大私募基金行业同仁共同践行“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私募基金一切运作行为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忠诚义务和专业义务”,“与投资者共赢”等倡议。截至5月27日,协会已收到5210家自愿签署倡议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回执。至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倡议书》签署活动第一阶段结束。
此外,协会于5月23日携手网易网在北京启动“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投资者保护活动,独家授权网易网开辟投资者警示专区,集中汇总过往已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时定期更新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公告、私募基金投资小贴士以及纪律处分等公示信息,教导、帮助投资者更高效地使用协会的投诉平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领导讲话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永恒主题,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同时,阎主席也希望和呼吁广大投资者要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加强学习,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不盲目跟风,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依规行权维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协会会长洪磊在5月9日举行的“2019全球(青岛)创投风投大会”上致辞时指出,以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为代表的风险投资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最有活力的创新资本。股权创投的行业自律要从基金的本质和投资者保护出发,落实《基金法》要求,针对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从机构、产品、人员方面持续规范基本行为,形成共同规范,为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信用积累和信用展示服务,进而通过信用公示与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与自律处分、信用竞争与自主发展,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的行为惯性。
洪磊会长在5月27日于浙江杭州举办的“第五届(2019)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进行主旨演讲指出,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充分理解机构展业与市场信用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出发寻找最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将基金财产置于过高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侵蚀机构自身和整个行业的信用基础。私募基金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就是强化受托理财中的信义义务管理,建立市场化过程信用体系,让投资者与管理人、管理人与被投企业、管理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基于自身信用充分博弈,使市场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打破市场与政府博弈、政府信用被动兜底的怪圈。
四、典型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简述
1. 法律关系认定 —— 保本+固定收益=民间借贷
案件: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鄂01民终2538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原告,以下分别简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所选项目股权进行投资,投资封闭期三年,第四年退出,并约定了预期年浮动收益和预期年固定收益,还约定:如届时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固定收益,则由基金管理公司补差。此外,投资期届满后,即使投资项目没有结束,当投资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金退还。合同签订后,投资人依约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了投资款项,但在投资期限内,基金管理公司并未向投资人支付任何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公司亦未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故投资人诉请法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利息。
裁判观点: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期间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收益,在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本金,双方之间形成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款期限已届满,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向投资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利息。
2. 审判程序 —— “先刑后民”
案件:黄国香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南裕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粤0303民初891号)
主要事实:因被告在《基金合同》等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兑付原告的投资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起诉被告和保证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利息。
裁判观点:被告等一系列关联公司因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驳回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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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示为失联机构后会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失联处理机制,私募机构若被核查发现无法通过登记联系方式取得有效联系,将被列入疑似失联名单并公告。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在官网公示,同时在其管理人诚信信息栏目中予以标示。公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该机构不能再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展业务,相关情形还会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影响机构及责任人的市场信用和后续展业。案例方面,2019年五月,协会公布了第二十七批疑似失联机构共68家,之后又分多批注销了逾期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机构,累计涉及数十家。这些动态表明协会对失联和异常经营机构采用公告送达、限期申辩、期满注销的程序,倒逼管理人保持有效联络和合规运营。实务中,私募机构应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变更联系方式和办公场所后及时更新;收到协会核查通知或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联系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证明材料。若已处于失联公示阶段,应当立即与协会沟通,留存送达凭证和整改记录,避免因错过时限而被注销。投资者则可通过协会官网查询机构诚信信息,若发现所投基金的管理人被列入失联名单,应尽快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关注基金财产处置和清算安排。
私募基金约定保本加固定收益,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法律上,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特征在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如果投资协议约定了无论项目盈亏,管理人均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投资期满后返还本金,则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真正的股权投资关系,而是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借款合同处理,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不受保护。具体案件中,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利民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典型性。双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出资后,管理人每年支付预期浮动收益和固定收益,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固定收益时由管理人补差,投资期满后管理人也需在六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法院认定该协议符合借贷关系特征,最终判决管理人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利息。实务上,私募机构若要在合同中设计收益分配条款,应当避免使用保本、固定收益、补差等措辞,不得承诺回购或刚性兑付,否则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借贷,既扰乱金融秩序,又使管理人承担超出预期的偿付责任。投资人签署合同时也要识别名股实债风险,若收益模式实质为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注意利率合规和诉讼时效问题。
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时,投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对于私募基金领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的情况,司法实践普遍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当公安机关已经对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公司立案侦查,且案件事实与民事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时,法院通常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已经受理的民事诉讼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这一规则的法律逻辑在于,刑事程序能够更全面地查明犯罪事实、追缴赃款并统一退赔,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追赃发生冲突或造成个别清偿不公。在黄国香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因被告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兑付本金和利息,起诉要求被告及保证人偿还。但法院查明被告关联公司因募集资金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这反映出,一旦刑事立案在先,民事救济渠道会暂时受阻,投资人需要等待刑事追赃程序的结果。实务中,投资人发现所投私募无法兑付且存在非法集资嫌疑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关注刑事程序的进展,在登记确认和退赔阶段依法申报债权。私募机构则应严守非公开募集和合格投资者底线,杜绝通过公开宣传、承诺保本、拆分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程序审查中会重点判断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因此投资人应保留好刑事报案回执,必要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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