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7月/总第18期)

文章摘要 本文汇总2019年7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多项自律管理动态:下调远程培训收费标准并丰富免费内容;公布第四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调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时限;公示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联机构并注销17家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的机构;提醒投资者警惕公开宣传私募业绩。同时介绍基金业法规检索小程序上线、首批科创板企业获私募基金92%支持、上海市鼓励创投发展政策,以及一起关于投资人协助融资义务不构成上市前置条件的典型纠纷案例,对私募合规与投资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一、 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相关公告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7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就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管理事项发布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协会将继续下调远程培训收费标准(由15元/学时降至12元/学时,团购价格由12元/学时降为10元/学时),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加多元的培训服务,还将进一步丰富免费培训内容(包括更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方面的免费面授及远程培训)。

 

协会于7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公布第四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称,协会根据《基金法》及《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要求,正式公布第四批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名单(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入会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协会于7月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称,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协会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以及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的基金从业人员,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逾期申请注册的,则需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或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协会于7月23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协会在自律核查工作中发现包括北京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在内的81家疑似失联机构,协会通过该等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如该等机构在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满三个月后仍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7月26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上海紫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机构的公告》,称现有上海紫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17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此外,协会近期发现有公众传媒公开发表文章,报道和宣传某些私募基金产品业绩和业绩排名。因此,协会于7月2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公开报道、宣传私募基金业绩的行为,并号召广大投资者访问协会微信公众号和协会网站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核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产品的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同时呼吁公众传媒在开展涉及私募基金的报道和宣传时,坚持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促进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落实,推动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建设。

 

二、首个基金行业法律法规检索小程序上线

协会于2019年7月25日上线首个面向基金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的基金行业法规检索小程序——中国基金业法律法规库,旨在进一步加强行业法制建设,提升法律法规查询便捷性。小程序包含基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550余部,共分为行业综合、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托管销售、从业人员六个大类、24个方向,包括法律检索、分类展示、热点聚焦、搜索统计四大功能,并拥有搜索便捷性、展示系统性、热点及时性,以及统计可视性四大特点。

 

三、 科创板启航,私募支持企业达92%

 

7月22日,首批25家科创板企业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协会初步统计,首批25家科创板企业中,共23家企业得到了私募基金投资,占比达92.0%。私募基金在投产品共231只,为23家科创企业提供资本金约128亿元。其中,私募产品投资最集中的企业有多达41只产品投资,10只以上产品投资的企业共9家,占比39.1%。投资最集中的企业获得约25亿元的资本金投资,获得10亿元以上投资的企业共6家,占比26.1%,获得2亿元以上投资的企业共12家,占比52.2%。

四、上海市发布政策进一步鼓励创投行业发展

7月1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创业投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推出四大类共二十条政策措施,对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加强市场主导,建立完善国资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加强创投与科创板和各类金融机构联动,推动创投和产业、区域发展形成合力,以及加强创投人才和政策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进一步鼓励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意见》指出,应按照内外资平等原则,鼓励外资扩大创投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赴海外投资,扩大外商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范围,深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探索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投企业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五、基金业协会负责人讲话

 

7月18日,《全球创投风投行业年度白皮书(201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19)》发布暨青岛科创母基金成立揭牌仪式,在青岛市隆重举行,协会会长洪磊在致辞中指出,基金行业要认清主业,按照基金的规律依法合规经营,在专业能力建设上求新图强,在服务投资者需求上精益求精,通过良好的信用筑牢行业发展根基。股权创投基金应坚持从投资人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买方对卖方的约束作用,通过精选标的、构建合理的资产组合来匹配投资人的风险收益目标。

六、典型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简述

 

投资人出资义务
—— “投资人履行协助融资义务并非标的公司实现上市的前置条件”

 

案件:邱建贺等与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案((2019)京03民终5744号)

 

主要事实:原告与被告1(被投企业)和被告2(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1进行增资。同时,原告还与被告1和被告2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1的业绩目标,并同时约定:原告保证在约定期限内协助被告1完成第二轮融资,否则由于资金缺口问题造成无法完成任务时被告1和被告2无需承担该经营目标的对赌承诺。此外,如发生被告1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上市等情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2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1的股权,并且,被告1应对被告2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2未能按原告要求完成回购,则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合理支出。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1支付了首轮增资款。其后,原告未按约协助被告完成第二轮融资,被告1也未能如约完成上市,亦未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2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要求被告1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1至今未能完成上市,被告2对此也不异议,故已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一审法院最终判令被告2履行回购义务,被告1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1和被告2不服,提起上诉并辩称: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未履行完成第二轮融资的义务,导致被告1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不能完成相关业绩,故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并承担不能上市的责任,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是否协助上诉人(一审被告1)完成第二轮融资,系对上诉人承诺达到的业绩目标具有影响,上述融资金额是否到位并非上诉人(一审被告1)准备上市的必要条件,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一审被告1)未按约定完成上市存在可归责于被上诉人的情形,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约并承担不能上市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哪些新调整?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从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行业准入要求,从业人员须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由所在任职机构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未在规定时限内注册的,需要满足额外培训学时或重新参加考试,这体现了行业资格管理的持续性与刚性要求,旨在确保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合规素质与行业发展相匹配。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根据2019年7月协会发布的调整通知,凡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协会组织的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证券业协会相关考试的人员,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机构申请从业资格注册。逾期申请注册的,需补齐近两年后续培训30个学时,或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同时协会下调远程培训收费标准至每学时12元,团购价10元,并增加免费培训内容,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元和便捷的学习渠道。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全面梳理员工资格考试通过情况,建立注册台账,在截止日前完成申报,防止因逾期增加合规成本。从业人员应妥善安排后续培训,关注协会远程培训平台的最新课程与收费调整,利用免费资源完成学习。对于已通过考试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应及时与任职机构沟通办理,避免因人员流动或机构失联导致注册障碍,影响执业资格持续有效。

私募基金被公示失联后会有什么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失联私募机构是指协会在自律核查中通过登记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机构。对疑似失联机构,协会先行公示并给予5个工作日申辩期;逾期未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并公示;公示满三个月仍未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同时将相关情形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这是私募基金行业出清风险机构的重要机制,也是投资者识别风险的公开信号。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根据2019年7月协会公告,第二十九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共81家,包括北京钦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协会通过其在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联系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同期,上海紫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因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条件,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该等情形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告同时要求已注销机构及其相关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及协会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准确有效,并建立联系人变更即时更新机制。若因经营异常或地址变更导致失联,应密切关注协会公告,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协会,并在三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避免被注销。投资者在选择私募产品时,应定期通过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管理人及产品公示信息,对曾出现失联或注销风险的机构保持高度警惕。

投资人未协助融资是否影响股权回购义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回购条款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见的估值调整与退出安排,通常约定目标公司未在特定期限内实现上市等条件时,控股股东或创始股东负有回购义务。投资人协助融资义务则是其承诺为标的公司提供融资对接等辅助行为的合同义务,其是否构成标的公司实现上市或业绩目标的前置条件,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及违约因果关系进行个案认定,不能仅凭义务存在就推定违约后果。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邱建贺等与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人协助标的公司完成第二轮融资,否则业绩对赌承诺不生效;同时约定标的公司未上市时控股股东回购股权并由公司担保。一审法院认为上市未完成已触发回购条件,判令回购。二审法院认定,投资人是否协助融资仅与业绩目标相关,融资到位并非上市的必要条件,且无证据证明未上市可归责于投资人,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明确了投资人协助融资义务与回购义务之间的界限。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在设计增资协议时,应审慎对待协助融资、提供资源等义务性承诺,明确其履行标准、完成时限及与业绩对赌、回购条款的关联关系,避免因约定模糊而被主张违约。融资方若主张投资人未尽协助义务,应就该项义务构成上市或业绩的前置条件以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协议起草建议采用定义条款明确‘协助融资’的具体行为,并设置免责或豁免机制,以降低争议发生后的举证难度。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