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公司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怎么办?

内容提要:老梅作为E公司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公司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仍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明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属委任关系,辞任通知有效送达后公司应及时变更,在当事人用尽内部救济时司法可介入。二审判决支持老梅诉求,判令E公司限期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此案为类似纠纷提供指引,遇此类问题可咨询专业公司治理律师维护权益。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涤除、工商变更登记、内部救济、委任关系、公司治理律师


老梅曾经是E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E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60万元,股东有老晋、老梅和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别看E公司不大,但内部的关系却错综复杂。老梅后来声称,E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人事、财务、业务等大权都被老晋控制着,而老晋当初安排他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然而,“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老梅和老晋之间的关系逐渐出现了严重的分歧。2022年5月,老梅实在是受不了了,毅然决然地辞去了在E公司的一切职务,不想再掺和E公司的经营管理了。老梅想,既然自己都辞职了,E公司就应该把登记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掉啊,可E公司却根本不配合。老梅没办法,只好依据E公司的公司章程,请求公司的监事老白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事情。谁知道,老白根本没把老梅的请求当回事,没有组织召开股东会。

 

老梅也不是好惹的,他可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呢。于是,老梅自行召集了临时股东会会议,提议把E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给变更了。2023年2月1日,E公司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期召开,可在会上,老晋对老梅的议案投了反对票。老梅这下可郁闷了,自己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程序,还是没办法把自己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事项给涤除掉。没办法,老梅只好把E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E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自己作为E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这边E公司的老晋和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可不同意老梅的诉讼请求。他们共同辩称,老晋可不是E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还没满足呢。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得通过股东会决议,现在老梅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表决事项没通过,所以股东们根本没办法达成一致变更法人的条件。

 

法院经过一番仔细的审理查明,E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各个股东的出资情况。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600万元,出资比例为54.55%(后来在2020年6月18日的章程修正案中,出资比例相应降为51.72%);老晋的出资额为300万元,出资比例为27.27%(后来变为31.04%);老梅的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比例为18.18%(后来变为17.24%) 。公司章程还对股东会的职权、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权的行使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作出除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减资等决议以外的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院还查明,2022年5月21日,老梅通过微信给老晋发送了自己的辞职报告,报告里明确表示因为和大股东老晋出现严重分歧和纠纷,要辞去E公司执行董事职务、E公司苏州分公司经理职务、E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职务以及在E公司的一切职能,也不再担任E公司法定代表人、E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E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还要求公司和股东会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把相关变更手续办理完毕。老晋微信回复说老梅自己处理,还威胁说老梅作为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总经理执行董事及股东权利义务将被追究责任。老梅则回复说自己已经正式辞职,公司一直由实控人控制决策,相关事项也已经及时告知实控人了。

 

2023年1月13日,老梅联系E公司的监事老白,请求他召开股东会,老白没理他。1月16日,老梅又通过微信给老晋发送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里写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还附上了审议议案,议案内容是因为老梅已经辞职,提议由老晋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南京、苏州两家分公司的经理,同时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南京、苏州两家分公司登记的负责人都变更为老晋。

 

1月17日,E公司的股东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和老晋提交了临时股东会会议表决票,明确表示反对变更E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也反对变更E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的议案。1月29日,老晋和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还委托了三个人参加2月1日的临时股东会议。

 

另外,法院还查明,E公司的三位股东中,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有苏州一家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老梅、老晋,而苏州那家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人又是老晋和李某。

 

一审的时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8日作出了判决,驳回了老梅的诉讼请求。老梅当然不服气,提起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7日作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还判决E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老梅、老晋、B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都要配合;如果E公司到期没办理,那E公司就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老梅作为E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这个案子有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呢。第一个焦点是老梅能不能请求法院判决涤除他在E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也就是司法能不能介入呢?其实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是一种委任关系,这种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差不多,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老梅有权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和公司解除委任关系。当辞任的通知有效送达给公司后,老梅就不应该再担任这个职务了,公司应该及时选任新的人并办理变更。但老梅虽然提交了辞职报告,却没有实现解除委任关系的效果,所以他提起诉讼是有理由的,也就是有诉的利益。

 

第二个焦点是司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判定涤除呢?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可不能随便来,不仅要解除委任关系,还得公司内部自己形成决议选出继任的人选,然后以公司名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内部能自己解决变更问题,法院就不应该随便介入,不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只有当像老梅这样的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用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还是没办法实现身份涤除的时候,司法救济才可以介入。老梅提出辞职后,已经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召集了临时股东会会议,还提出了明确的继任人选,但提案没通过。按照公司章程,老梅也很难再启动其他内部程序来实现身份涤除,就算再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因为他的股权份额问题,也还是没办法实现目的。所以老梅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司法介入是合理和必要的。

 

第三个焦点是司法判定涤除的情况下,怎么确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辞职的董事应该承担善后义务,在公司改选出新的执行董事就任之前,要履行董事职责。但这个期限也不能无限期延长,不然公司可能会恶意拖延。老梅在2022年5月21日就发出了辞职通知,到提起诉讼都快一年了,除了老梅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外,没有证据显示E公司作出过改选的决议,这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所以法院可以判决要求E公司完成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果E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改选出继任的人又没申请变更登记,那就应该立即去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涤除老梅作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要是因为E公司的原因导致公司登记事项空缺,E公司就得自己承担后果和风险。

 

从这个案子里,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当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想要辞任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如果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也不要慌张,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对于公司来说,也要重视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你在公司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方面遇到了问题,比如涉及到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情况,或者在处理并购纠纷时不知所措,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或者公司法律师。毕竟,在商业的世界里,懂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

(文中人物、企业均为化名,案例情节根据真实案件改编。如需处理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法律事务,请全网搜索并关注法律桥和杨春宝律师。)

作者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最后编辑于:2025-12-1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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