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1年11月/总第45期)

文章摘要 本期动态涵盖私募基金行业多个方面:律师团队为国企增资引投、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公立医院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规等提供法律服务;基金业协会上线问题机构提示功能与咨询自助查询系统;协会发文强调管理人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信义义务;两则判例明确回购价款应向信托计划支付、受益人不得直接要求单独回购,以及投资人自愿弃权后风险自担、证券经纪商不负指令实质审查义务。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为某国有房地产公司引进投资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上海市某区属国有房地产公司为加快旧区改造,拟引进某央企下属公司共同对房地产项目公司进行增资。该国企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对该央企下属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参与增资协议谈判、就定向协议引进投资方而非通过产权交易所引进出具法律意见书。近日,该项目顺利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2、为某保险公司投资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某总部位于北京的保险公司拟认购上海某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遂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对该基金管理人及其发行的基金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就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合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某知名医院就其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上海某知名医院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某外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并运营至今。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禁止公立医院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该知名医院举办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也存在治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员工派遣、学科建设等方面诸多疑问。杨春宝律师团队受邀为该知名医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关于向托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称,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会员系统正式上线问题机构提示功能模块,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经营、失联、注销等三种情形时,协会将通过该模块向与上述管理人合作的托管会员机构推送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相关信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托管会员机构可通过AMBERS系统会员账号查看相关信息。

协会于2021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在协会官网上线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的通知》,称在其官网上线了“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网址链接http://km.amac.org.cn),具体查询路径为“协会官网首页-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栏目-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有需求的行业机构及人员登陆查询系统,对关注的问题可进行自助查询。

三、监管动态

 

协会出版物《声音》于2021年11月21日发布文章《恪守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结合有关法律专家的公开专业解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形成了初步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妥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义务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探讨。该文章强调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恪守自身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加强合规内控,做好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应规范工作,加强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四、典型判例

 

1. 协议约定回购义务人的转让价款应向信托计划支付,受益人直接请求回购义务人单独回购其信托份额缺乏合同依据;根据协议约定,中间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应于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收益获得满足后再进行分配,中间级受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信托人均不参加诉讼,而直接向回购义务人请求支付回购款,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回购履行方式及回购款分配方式。

 

案件:北京慧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518号】

主要事实: 2017年,东方网力公司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刘光为收购北京一家公司找到了慧科公司、慧羽公司、平安信托公司等投资人协商融资。为此,各方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包括:信托协议、合伙协议、回购协议。其中,《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国基安璇基金作为并购基金,平安信托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慧科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信托协议》约定,信托计划已成立且存续信托单位合计5.4亿份,优先级受益人和中间级受益人分别持有不同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和中间级信托单位。信托财产分配顺序按照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优先级受益人预期收益、中间级受益人信托本金、中间级受益人预期收益的顺序进行。《回购协议》则约定,刘光应于特定条件被触发时回购信托计划下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全部中间级信托单位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至信托计划托管账户,再由平安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约定顺序进行分配。现慧科公司和慧羽公司以刘光未回购其持有的中间级信托单位份额而起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协议内容未表明慧羽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刘光就其持有的中间级信托份额单独进行回购的权利。慧羽公司、慧科公司要求刘光直接对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单独进行回购,缺乏合同依据。其次,慧羽公司直接要求刘光针对其份额进行回购,并称包括优先级信托人在内的其他信托人均不参加诉讼,但就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慧羽公司主张直接向其支付回购款之诉讼请求,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回购履行方式及回购款分配方式。因此,原告主张刘光直接支付回购款及收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协议约定,刘光受让信托单位的转让价款应向信托计划支付,并且转让价款只有在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后,才可能分配给中间级受益人慧科公司和慧羽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慧羽公司、慧科公司的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正确,予以维持。

 

2. 投资人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后基金管理人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操作运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证券经纪商的职责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证券交易指令,不负有对管理人的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

案件:黄乐培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上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2民初3145号】

主要事实:2018年3月,黄乐培作为基金委托人、上古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广发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签订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合同约定,在任一交易日(T日)收市后,若基金管理人预估基金份额净值达到或者低于预警线,则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3:00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上古公司(甲方、基金管理人)、广发公司(乙方、基金托管人)与联储公司(丙方、证券经纪商)签订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丙方及其证券营业部应按照甲方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地予以执行,在执行交易指令时,仅以甲方的指令为依据,并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2018年6月,黄乐培与上古公司签署《补充协议(1号)》,约定“本基金单位净值于2018年4月4日已跌破(低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止损线约0.90元,且管理人未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本基金进行平仓止损。本人(黄乐培)经审慎评估,同意管理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取消本基金止损线,且管理人的该等行为不构成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后黄乐培起诉请求上古公司、广发公司和联储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管理人责任,根据《补充协议(1号)》,黄乐培清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案涉基金存在的风险,亦明知广发公司已履行其监督职责,其认可管理人、托管人已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各自职责,不追究上古公司及广发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黄乐培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后上古公司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操作运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黄乐培应自行承担。关于证券经纪商责任,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联储公司的职责为按照管理人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地予以执行,且执行中仅以管理人的指令为依据,并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因此联储公司作为经纪商,并不对管理人的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个人信息承担什么义务?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的核心义务,其内涵不仅包括忠实、勤勉地管理基金财产,还延伸至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实施后,管理人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并在收集、存储、使用、对外提供等各环节履行告知、取得同意、安全保障等义务。信义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互交织,管理人对投资者信息的滥用、泄露或超范围处理,既可能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也可能被认定为未恪守信义义务的违规行为。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介绍了基金业协会出版物《声音》于2021年11月21日发布的《恪守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一文,该文结合有关法律专家的公开专业解读,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形成了初步意见,并探讨了管理人未妥善履行相关义务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文章强调,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施后,管理人应当严格依照规定恪守自身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加强合规内控,做好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应规范工作,加强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管理人应梳理从合格投资者认定、反洗钱核查、募集推介到投后沟通的全流程信息收集环节,明确收集目的与使用边界,避免将投资者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记录用于与基金运作无关的营销或对外共享。应建立内部权限管理与留痕机制,对员工接触投资者信息设定审批与最小授权,对托管、外包、技术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约定保密与数据安全责任。对于信息泄露、未经同意对外提供、超期储存等情形,可能面临监管自律处分、民事赔偿乃至投资者以违反信义义务为由主张管理人担责的风险,需提前建立应急处置与告知预案。

受益人能否直接要求回购义务人单独回购其信托份额?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结构化信托与并购基金交易中,回购义务人通常并非直接向各受益人付款,而是按协议约定将回购价款支付至信托计划托管账户,再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分配顺序向不同层级受益人分配。受益人的权利行使须受信托文件与回购协议的约定约束,其请求权的对象、金额、履行方式与分配顺序均以合同文本为依据。当协议明确约定回购对象为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优先与中间级信托单位、并约定分配顺序时,单个受益人径行主张回购义务人向其单独付款,通常缺乏合同依据。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收录的案件中,某信托计划已成立且存续信托单位合计5.4亿份,分为优先级与中间级,信托财产按优先级本金、优先级预期收益、中间级本金、中间级预期收益的顺序分配。回购协议约定回购义务人应于特定条件被触发时回购信托计划下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与全部中间级信托单位,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至信托计划托管账户,再由受托人按信托协议约定顺序分配。中间级受益人起诉要求回购义务人直接支付回购款及收益。法院认为,协议内容并未表明其有权就持有的中间级信托份额单独要求回购,且其主张包括优先级信托人在内的其他信托人均不参加诉讼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回购履行方式与回购款分配方式,故未支持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在设计或签署结构化产品文件时,应关注回购触发条件、付款路径与分配顺序的衔接,明确回购义务人违约时各受益人的请求权基础,考虑约定共同行权、代理行权或授权受托人统一主张的安排,避免出现个别受益人无法单独主张而其他主体又不行动的僵局。诉讼中主张其他权利人不参加诉讼的,需准备充分证据,否则易被认定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方式。对回购义务人而言,向信托计划账户付款方能有效履行,直接向个别受益人付款可能引发重复清偿争议。

投资人自愿放弃追责后能否再索赔投资损失?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基金运作状况与风险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认管理人、托管人已勤勉尽责履行各自职责,并放弃追究其赔偿责任,该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具有约束力。此后管理人依补充协议约定继续运作基金,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属于投资人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与之相对,证券经纪商的职责限于按管理人指令正确、及时执行交易,协议明确其仅以管理人指令为依据、不负审查监督义务的,通常不承担对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的责任。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投资人作为基金委托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时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前向份额持有人提示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经纪商按管理人发出的证券交易指令正确、及时执行,执行中仅以管理人指令为依据,不负责对指令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基金净值跌破止损线而管理人未按期平仓后,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补充协议,确认已审慎评估并同意管理人在取消止损线的情况下继续运作基金,且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投资人自愿放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其后风险自行承担;经纪商不负对管理人错误指令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故不支持其赔偿请求。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应审慎对待补充协议、免责确认、风险揭示等文件,签署前核对基金实际净值、止损线执行情况与损失范围,必要时要求管理人说明后续运作方案与风控措施,避免在信息不对称下作出概括性弃权。管理人则应注意补充协议的形式与内容合规,履行必要的风险揭示与留痕,防止因程序瑕疵被认定弃权无效。托管人与证券经纪商应在协议中清晰界定职责边界与指令执行流程,减少被追究实质审查责任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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