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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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人代表不参与日常管理是否承担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确立的行为人负责原则,刑事责任应当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而非法定代表人当然承担。如果法人代表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总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决策或提供帮助,且没有纵容或默许,则一般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也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代表是否知情、是否参与、是否纵容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弹性。若法人代表在发现公司存在虚开行为后未采取制止措施,或对公司财务制度放任不管,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其存在间接故意或管理过失,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法人代表曾签署过相关文件、授权开票事宜,或从虚开行为中获取利益,则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人员的风险极高。因此,法人代表即使不参与日常管理,也应对公司税务合规保持足够关注,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避免因放任管理而引发刑事追诉风险。
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时哪些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负责人,比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具体实施虚开行为、参与决策或执行的人员,例如财务负责人、会计、采购人员等。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结合行为人在单位中的职务、对犯罪行为的知情程度、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认定。如果法人代表虽然担任董事长,但从未参与虚开行为的决策或实施,且对总经理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则一般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若法人代表对公司运营采取放任态度,长期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公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为虚开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过失,进而被追究责任。实务中,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流程、发票管理流程、资金流向等证据。因此,公司高管应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财务审批和发票管理流程,留存清晰的决策记录,以降低被错误追诉的风险。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与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虚开行为本身,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式。不论是否实际骗取国家税款,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且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虚开的发票是由供应商开出,而公司作为接受方取得并使用该发票抵扣税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能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范畴,同样面临刑事风险。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还需要考察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资金流向是否一致、货物或服务是否真实发生等。即便有真实交易,但发票金额与实际不符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对于公司而言,防范此类风险应着重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同、资金、发票“四流合一”;二是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合规培训,杜绝接受虚开发票;三是由法务或外部律师定期开展税务合规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四是设置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违规开票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虚开行为,应第一时间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补缴税款,争取从宽处理。企业高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因为一旦案发,不仅企业面临罚金,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等刑罚,严重影响个人职业生涯和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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