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强制出售权条款

文章摘要 强制出售权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要求创始股东按相同条件一同转让的权利,旨在破解私募机构因持股比例低而无法推动并购退出的困境。该条款在域外判例中获得支持后广泛运用,但在中国法下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本文梳理了强制出售权的定义、产生背景及司法认可历程,提示了条款适用的边界和风险防控要点,对私募机构设计投资协议、保障退出路径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强制出售权在英文中称为Drag-along right,通常也称为“领售权”“拖带权”或“强卖权”,多被应用于国外的私募投资领域,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有权按照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以相同的交易条款和条件与其一同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给第三方的权利。

   私募投资机构通常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一般并不会在被投企业中占有很高的股权比例,而一旦被投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实现预期业绩目标,私募投资机构就会面临巨大的退出压力,在此情形下,退出的渠道之一就是被投企业被第三方并购。如果私募投资机构自行寻找到了合适的并购方,却遭到被投企业创始股东的反对(因为并购方通常是其竞争对手),此时就很难将该并购交易继续下去。因为对并购方而言,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收购被投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而实现对被投企业的控制,因此,仅收购私募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少数股权并无意义。也就是说,创始股东的反对将直接导致并购交易无法实现,私募投资机构因而无法及时退出。因此,在Omnicare案发生后,众多私募投资机构受到了启发,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纷纷引入强制出售权条款,并在Minnesota Invco of RSA#7, Inc. v.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 (Del.Ch.June 7, 2006)案的判决中首次得到法庭的支持,使得该条款从此在美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行其道。不过在中国法下,强制出售权条款应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例和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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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强制出售权条款?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强制出售权又称领售权、拖带权或强卖权,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被投企业股权时,有权依据事先约定,强制要求创始股东以相同交易条款和条件一同转让股权的权利。该权利的核心在于解决私募机构持股比例不高、退出受阻的问题,属于私募投资领域常见的控制权安排条款,通常写入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实务中,私募机构作为财务投资者,通常不谋求控股,一旦被投企业业绩不达标,并购退出是重要渠道。若创始股东反对并购,尤其当并购方是竞争对手时,私募机构仅转让自身少数股权对并购方没有意义,整个交易将陷入僵局。强制出售权正是针对这一困境而设计,使私募机构能够带动创始股东一并出售,实现整体退出。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适用时应明确触发条件、转让程序、价格确定机制及创始股东的配合义务,并注意该条款对创始股东权益限制较强,需在投资协议中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应关注中国法下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的限制,避免在公众公司场景下产生效力争议。

强制出售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获得支持?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从法律规则看,强制出售权是合同约定权利,其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私募投资交易中,该条款被视为保护财务投资者退出利益的重要工具。法院通常尊重商业主体的自主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会认可其合同效力。但条款的具体适用仍需满足约定条件,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域外司法实践中,文章提到Omnicare案促使众多私募机构引入强制出售权条款,而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Mi

esota Invco of RSA#7, Inc. v.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案中首次判决支持该条款,使其在美国私募投资领域广泛流行。这显示司法机关对该条款的认可,也说明明确的合同约定是获得支持的前提。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为使强制出售权获得司法支持,应当精细设计条款内容,包括出售触发事件、交易条件、通知程序、反对股东的处理方式等。同时保留完整的协商记录和股东会决议文件,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还需注意不同司法辖区对条款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跨境投资时应当进行专门的法律评估。

中国法下适用强制出售权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中国法下强制出售权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其效力受合同法及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调整。由于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设有程序性要求,强制出售权条款需要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规则相衔接。文章明确指出,该条款在中国法下应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这是适用边界的关键规则。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实务场景中,如果被投企业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受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开市场交易制度的严格限制,强制出售权的私法安排可能难以直接适用。因此私募机构在投资非上市公司时,应结合目标公司性质,合理设计条款,并明确约定当公司未来上市或成为公众公司时条款的调整或终止机制。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风险防范方面,需要特别关注强制出售权与创始股东利益的冲突,防止条款被滥用而损害小股东权益。建议明确出售价格须为公平市场价,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由于强制出售权涉及全体股东权益,应当确保条款签署程序合法,取得所有相关方的一致同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条款无效。在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可能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因此条款设计应兼顾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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