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浙江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上海的民营经济则在上海的经济结构中长期处于非主流地位。为促进上海民营经济的发展,上海相关政府部门前后共推出60多份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后,为贯彻落实该规定,上海市发改委于2005年5月18日制定了《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鼓励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该《实施意见》共13项38条,俗称非公经济38条。
概括地讲,《实施意见》重点突出了“两个基本政策取向、五个鼓励、两个加强”。“两个基本政策取向”,就是指平等待遇和开放领域。平等待遇,就是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政策、待遇上的平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开放领域,就是要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突破体制、政策障碍,全方位、多领域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开放力度。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五个鼓励”,就是指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创新;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以及投资农业;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鼓励公众创业,拓展就业新渠道。“两个加强”,就是指一方面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形成比较完整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方式,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在科技创业方面,《实施意见》规定,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投融资多元合作和技术转移两大平台建设,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改善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的融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与此相配套,上海将设立“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导向资金”将重点支持上海市民营企业承担科教兴市产业升级重点项目;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民营企业与上海市重点产业、战略产业以及大企业集团的产业对接合作。导向资金的支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装备工业等7个领域,凡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上海,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均可申报。
对于上海已经确立的“两个优先”(即“优先发展先进的制造业,优先发展现代的服务业”)发展战略,《实施意见》在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现代服务业。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各种类型的市场中介机构。具体而言,教育方面,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教育基金会;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文化体育方面,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卫生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7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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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非公经济38条的核心政策取向是什么?
上海非公经济38条围绕两个基本政策取向展开。第一是平等待遇,强调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消除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政策与待遇上的差别,构筑公平竞争平台。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准入条件、审批程序、要素获取等方面应获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对待,减少隐性壁垒。第二是开放领域,要求打破地区、所有制、内外资界限和行业垄断,突破体制与政策障碍,全方位多领域扩大开放力度。具体表现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这一取向改变了以往对民营经济限制较多的局面,为非公有制经济拓宽了发展空间。从实务角度看,企业应关注相关领域的具体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配套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利用开放机遇。同时需注意,开放并非完全放开,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仍存在特殊监管要求,企业须符合资质标准。常见争议在于“未禁入”范围的界定以及不同部门对政策的执行口径,建议投资者提前与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支持哪些方向和条件?
根据该实施意见,上海设立上海市民营企业科教兴市产业升级导向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科教兴市产业升级重点项目,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革,以及推进民营企业与上海市重点产业、战略产业、大企业集团的产业对接合作。导向资金覆盖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装备工业等七个领域。凡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上海,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均可申报。实务操作中,民营企业需要关注申报通知中具体支持的项目类别、资助方式、申报材料及评审程序。建议企业提前梳理自身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支持领域,准备技术成果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务资料。该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民营科技创新的扶持导向,但资金规模有限且竞争较为激烈。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必要时咨询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避免因材料不齐全或领域不符而错失机会。同时需要注意,获得资金支持后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接受后续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见争议在于对“重点产业”和“产业升级”的认定标准,以及民营企业与国资合作时股权定价、利益分配等问题,需在申报和合作前明确规则。
非公经济38条对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开放有哪些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在鼓励非公有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代服务业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商贸、物流、房地产、信息服务、航运服务、会展旅游、中介服务、租赁、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同时支持非公有资本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鉴证类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中介机构。社会事业领域,教育方面探索建立非公有制教育基金会,探索公办学校通过竞标方式选择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实行委托管理;文化体育方面允许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卫生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上社会事业由政府主导的限制,为民营资本进入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实际操作中,教育、医疗等行业涉及公众利益,监管严格,需要取得相应办学或办医资质,并满足安全、质量等标准。企业应重点关注行业准入许可、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等配套细则。常见争议包括公办学校委托管理的权责边界、公立医院改制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无形资产作价的评估方法等。建议投资者在进入前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与行业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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