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分析守约方在对方未付清尾款时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核心结论是:即使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即可终止合同”,解除权仍受合理行使期限约束,且需判断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转让方在对方逾期付款后四年多未主张解除,已超过合理期限;同时受让方已支付绝大部分价款,主要义务已履行,欠付尾款不构成严重违约;且标的股权已转让给善意第三方并完成工商变更,为维护交易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人,转让方无权解除合同,但仍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文章对股权交易中解除权的行使边界、风险防范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2004年8月28日,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事宜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第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9年第4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款逾期多久后不能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明确约定受让方未按时付款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也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理期限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通常要求守约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事实后,于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长期怠于行使,比如本案中转让方在最后一笔款项应于2004年12月10日支付,而受让方未付,转让方却拖到2007年之后才提出解除,间隔超过四年,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这已远超合理期限,解除权因逾期未行使而消灭。法律设置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确定性,避免合同长期处于可被单方解除的不稳定状态。此外,如果受让方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合同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仅剩少量尾款未付,通常也不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转让方无权仅以尾款逾期为由解除整个合同。正确做法是:转让方应在发现对方逾期付款后,立即通过书面催告、发函等方式明确要求限期付款,并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若继续接受履行或长期沉默,可能被视为放弃解除权。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以及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期限,以降低不确定性。

股权已转让给第三方后还能解除原合同吗?

当原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已经被受让方再次转让给案外第三方,并且第三方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转让方原则上不能再主张解除其与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这是因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公示公信原则。股权经工商登记后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第三方基于对登记状态的信任而与受让方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如果允许原转让方解除合同,要求恢复股权原状,将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既得权利,破坏已经完成的交易秩序。在本案中,C公司的90%股权已从受让方手中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L公司支付了7500万元对价并完成登记,属于善意受让人,因此原转让方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转让方完全丧失救济途径,其仍然可以依据原合同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要求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赔偿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其他直接损失。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转让交易中存在连环转让时,原转让方应尽早采取保全措施,比如申请财产保全、在合同中约定限制再转让条款并办理相应登记,或者在发现违约风险时及时行使解除权,否则一旦股权流转至善意第三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将难以获得支持。

受让方欠付尾款时转让方有哪些救济途径?

受让方欠付股权转让尾款时,转让方并非只能解除合同,而是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首先,转让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即主张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并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损失,前提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有相关规定。其次,如果受让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转让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但必须注意行使期限,及时发出解除通知,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解除权。第三,即使不能解除合同,转让方仍可以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损失的范围需要与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转让方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因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且B公司已支付大部分款项、股权已流转至善意第三人,故解除权已无法行使,但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的1000万元转让款,并主张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实务操作指引角度看,转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分期付款的期限、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及期限,并约定受让方在付清全款前不得转让股权,同时将该限制性约定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予以固定。一旦发生逾期付款,转让方应立即发送催告函留存证据,评估是否行使解除权,根据需要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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