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为国务院2014年9月4日发布的决定,旨在适应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国际海运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决定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据此调整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与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决定内容。该文件为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动态调整机制,是实务中理解上海自贸区开放政策的重要法律文件。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暂时调整实施外商投资国务院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国务院 201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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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自贸区调整了哪些准入管理措施?
调整了国际海运、认证认可、盐业管理等领域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和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本次调整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仅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暂时调整实施,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国务院后续能否调整该决定内容?
能。根据决定,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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