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本批复针对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使用相关字样的请示,明确了《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适用边界。核心法律观点为:驰名商标认定是法律保护制度,旨在扩大保护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而非荣誉评比。企业可在自建网站或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不构成违法。但若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服务,则属于违法行为。实务要点包括:企业应区分事实性陈述与突出使用,前者仅客观描述认定记录,后者则强调“驰名商标”字样以吸引关注;违规使用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该批复为企业和执法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纠正将驰名商标等同于荣誉的错误认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驰名商标企业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标〔2016〕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加强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6年9月9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2 16:41
最后更新:2018年9月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能否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可以,但需区分使用方式。若仅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如‘本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未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则属于合法的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显著突出,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服务,则构成违法。

什么情况下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会构成违法?

根据批复,若企业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保护性质,将其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例如在网站首页、广告中单独放大‘驰名商标’字样,用以吸引消费者或提升企业形象,则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禁止的违法行为。

‘事实性陈述’与‘突出使用’如何区分?

事实性陈述通常指对认定记录的中性描述,如‘本商标于X年X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不添加特殊格式或强调。突出使用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字样单独列出、放大字体、加粗、置于显著位置,或与其他宣传语结合,旨在强化其荣誉效应。

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具体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可能包括警告、罚款等。企业若持续违规,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

企业如何合规使用驰名商标认定记录?

建议企业将认定记录作为客观事实写入‘品牌荣誉’或‘企业资质’栏目,使用平实语言描述,避免使用‘荣获’、‘称号’等措辞,不添加特殊标识或宣传性语句。同时,应在官网的版权声明或法律声明中明确‘驰名商标系法律保护认定,而非荣誉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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