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 二、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 2017年12月28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如何选择境外所得税收抵公的计算方式?
企业可在财税2009125号通知第八条规定税率下,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或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及抵公额。一旦选择,5年内不可变更。若采用新方式,历年未抵额可结转抵公,直至税法规定的最大年限。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股息所得,如何享受税收抵免?
按财税2009125号通知第六条规定确定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股息所得,可计算可抵公额及抵公限额。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须通过五层范围内企业计算抵公。
企业更换计算方式时,历年未抵完的余额如何处理?
采用新方式计算抵公额及限额时,历年未抵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年限内按新方式继续结转抵公。结转抵公受限于税法最大年限约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