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 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 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四、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1:35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减免?

根据通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上述费用。具体项目以通知附件清单为准。

营利性养老机构如何享受减免?

营利性养老机构需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其建设涉及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减半征收。机构应向收费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机构性质认定文件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未认定的不得享受。

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费用能否退还?

通知规定,本通知发布后,对已收取的应予减免的收费,应当予以退还或抵扣。具体由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机构可向原收费单位申请退费或用于抵扣其他费用。

该通知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机构?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养老和医疗机构,包括公办、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但需注意,减免限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且机构需符合相关部门认定的性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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