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本案例聚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当事人和解与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效力关系。裁判要点明确: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许撤回上诉后,该和解协议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上诉后与吴梅签订还款协议并撤回上诉,但未完全履约,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申请正当。该裁判对实务中利用和解拖延执行的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强调诚信原则与诉讼程序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二审和解后不履行能否执行一审判决?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看,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和解协议如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则在性质上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履行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本案中吴梅与西城纸业公司因货款纠纷经一审判决后,西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吴梅放弃利息,西城纸业公司撤回上诉。但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协议,吴梅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法院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虽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应执行,但法院认为撤诉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明知,和解协议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当事人在二审中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评估对方履约风险。若希望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可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若仅达成诉讼外协议,对方反悔时,守约方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违约方以存在和解协议为由请求不予执行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执行依据是生效判决而非诉讼外协议。

和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有强制执行力吗?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看,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民事合同,其拘束力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定机关依法作出,如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强制执行力,但诉讼外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不产生强制执行效力。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本案二审期间吴梅与西城纸业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自行签订,未请求二审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西城纸业公司随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此后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吴梅无法直接以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选择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该做法获得法院肯定。可见和解协议本身不改变一审判决的效力,也不替代生效判决成为执行依据。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如果当事人希望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应当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或通过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终止执行。对于仅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情形,债权人应保留原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及时行使申请执行权利,避免因和解协议而延误期限。债务人也不应误以为签署和解协议即可免除原判决义务,不履行协议将面临强制执行。

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第一,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看,上诉是当事人对未生效判决声明不服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意味着上诉人放弃继续审理的请求,法院裁定准许后,原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上,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从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时起算,此后该判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吴梅达成和解协议,随即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此时一审判决即告生效。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即使其后西城纸业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也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执行效力。第三,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前应审慎判断,撤诉意味着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起上诉。若希望通过和解变更权利义务,并保留执行保障,最佳做法是请求二审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基础上出具调解书,以调解书替代一审判决。否则,和解协议只是合同关系,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无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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