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上海市关于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政策文件,核心内容包括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含管理企业)的定义、设立备案、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结汇便利、投资限制及区域试点安排。实务价值在于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合规路径,明确了企业设立、备案、结汇及投资管理的操作框架,同时强调禁止投资限制领域(如证券、期货、非自用房地产)。该试点政策为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营造了规范发展环境,体现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制度创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主要条件和备案流程是什么?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需满足以下条件: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以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可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关键流程包括:首先,企业需向市金融办申请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合格境外投资者”标准;其次,市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审查,出具设立意见;最后,企业依法设立后,需向市金融办备案,并由区县政府负责预备案管理。实务中,企业应确保其经营范围清晰标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并准备完整的投资者背景、资金来源证明及合规承诺书。风险提示:若企业未通过备案或未获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认定,将无法享受结汇便利,且可能面临后续监管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境外投资者是否具备实际管理经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以及企业是否实质从事股权投资而非其他业务。建议企业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符合全部程序性要求。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如何运作,结汇有哪些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结汇的核心机制。运作方式:境外投资者需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并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对于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后也可申请资本金结汇,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该出资不改变被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实务中,结汇额度需与认缴出资比例匹配,且境外投资者与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合计占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约束。操作指引:企业应首先向市金融办提交认定申请,包括投资者资质、合规记录、资金来源证明等;获批后,凭批复文件至外汇管理局办理结汇手续。风险提示:若未通过认定或超额度结汇,可能面临外汇违规处罚,且结汇资金必须专用于股权投资,不得挪作他用。常见争议焦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标准(如管理经验、资产规模)、结汇额度计算的绿洲规则是否清晰,以及结汇后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审查。建议企业建立内部资金监控机制,确保每笔结汇与投资对应。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有哪些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主要基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框架。具体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例外);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此外,企业在境内投资应按照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及程序另行报批。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在投资前对目标行业进行合规审查,确认是否属于限制或禁止类;对涉及上市前股权投资的,需明确退出路径;对于房地产投资,仅允许自用物业,非自用开发及交易均被禁止。风险提示:违反上述限制可能导致投资无效、被责令退出或面临行政处罚,且可能影响企业后续结汇及备案资格。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如何界定“间接投资”股票(如通过基金或结构化产品)、房地产业务中“非自用”的认定标准(如短期持有后转售)、以及期货等衍生品是否包括套期保值交易。建议企业建立投资前合规清单,并定期审查投资组合,避免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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