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依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资合作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的独资医疗机构,其设置标准按内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的独资医院。该通知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准入路径和审批权限划分,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以何种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可独资形式,或与内地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港澳独资医院在广东省由谁审批?

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独资医院。

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机关是?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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