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
二、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三、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四、设立和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合同和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的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申请通信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在收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令第2号)有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拟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在依法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六、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通知由国务院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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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通信系统集成企业设立需哪些审批?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与通信行业管理规则,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设立实行双部门联合审批机制。首先,投资者需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设立申请书、合同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方注册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拟任董事及高管任职文件、投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等。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省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通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商务主管部门综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则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取得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提交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实务中,投资者应特别注意材料翻译要求(外文原件需附中文译本),并提前与商务、通信两部门沟通确认最新清单。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取得资质即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此外,随着《外商投资法》实施,原三资企业法已废止,但审批流程框架基本延续,建议关注地方商务部门的具体操作指引。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合同章程中是否需明确经营范围与资质范围一致,以及外资持股比例是否受限制(目前通信系统集成领域未明确禁止外资控股,但需结合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展通信系统集成业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拟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服务,需按照后续变更程序操作。首先,企业应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时需提交与新建企业相同的资质申请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外),并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资质证书。取得资质后,企业需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将通信建设工程服务纳入经营范围。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变更材料时,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已取得资质证书以及原批准证书内容是否需调整。实务操作指引:建议企业提前与通信主管部门沟通资质条件,例如技术人员配置、业绩要求、注册资本门槛等,避免因资质申请失败导致后续变更无法推进。风险提示:若企业未取得资质即签订通信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且企业可能面临罚款、责令停业等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企业原有经营范围中是否已隐含通信服务,以及变更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设立阶段的部分材料(如合同章程修订案)。此外,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已被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替代,目前实务中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报告,具体变更流程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建议企业同步关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资质延续、升级的年度要求,确保资质持续有效。
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设立通信系统集成企业有何特殊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港澳台投资者设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并申请资质的程序与外国投资者基本一致,仍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完成信息报告)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港澳台投资者被视为外商投资主体,但部分领域可能享受更优惠待遇(如CEPA协议下的服务贸易开放措施)。实务中,港澳投资者需提供当地商业登记证明及公证文件,台湾投资者需提供台胞证或台湾地区公司证明,且文件需经指定机构认证。第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可能对港澳台投资者的资质申请采用更简化的审核标准(例如,允许其认可在内地已取得的类似资质),但需以具体行业规定为准。第三,若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出台特别规定(如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通信领域的开放清单),则应优先适用。风险提示:港澳台投资者应事先查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关于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否属于限制类,目前一般未列入负面清单,但需注意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可能受限。常见争议焦点:合资企业中港澳台股权比例计算是否按外资认定,以及是否需额外提交两地主管部门的互认文件。建议投资者在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并主动与地方商务、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以明确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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