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针对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问题,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依法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境内公司以任何形式变相租借、转让、倒卖许可。同时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应为其依法持有,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须设置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并完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监管部门将加强审批审查并组织已获证企业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许可,为规范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提供了具体审核标准。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


 (一)关于互联网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二)关于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三)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


 (四)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诺等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


四、对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其对照上述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公司,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开展工作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监督检查结果请于2006年11月1日前报送我部。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  66012301
          电子邮件:   shcc@mii.gov.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现行电信市场监管规则,外国投资者若欲在我国境内从事增值电信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首先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满足上述程序性要求前,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实践中,部分外国投资者试图以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变通方式规避审批,此类做法被明确禁止。通知强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和注册商标应为经营者自身或其股东依法持有,这既是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长期服务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防止借用名义规避监管的关键指标。此外,经营所需的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必须设置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内,并与获准经营的业务类型、规模相适应,不能异地设置或与批复能力不符。同时,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流程及责任落实机制。监管部门在审批时会逐项审查上述材料,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都可能影响许可获批,建议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充分评估合规成本。

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在与外国投资者合作时,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违规?

境内增值电信公司必须高度警惕与外国投资者合作中的法律边界,避免成为非法经营的“通道”或“工具”。通知明确禁止境内电信公司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从实务角度看,常见违规行为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使用本公司名义申请的域名或注册商标实际开展业务,将公司服务器资源或办公场地提供给无证外国投资者运营,或者通过协议安排由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业务而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只要境内公司明知对方无合法经营资格仍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监管部门即可认定其协助违规。此外,若境内公司拟在境外上市,必须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获得国家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外资通过红筹或VIE结构规避审批。违规后果十分严重,监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撤销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境内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与外国投资者的合作协议进行专项法律审查,确保域名、商标、设施等核心要素权属清晰、使用合法,并保留完整决策记录以备检查。

通信管理局在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时有哪些具体审查要点?

通信管理局作为增值电信业务的直接监管部门,在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中需围绕四个核心维度开展审查。第一,域名权属审查:经营者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必须为其或其股东依法持有,这排除了通过授权使用第三方域名开展业务的情形,审查时需核对域名注册信息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需说明合法持有关系。第二,注册商标审查:要求注册商标由经营者或其股东依法持有,防止通过商标授权变相借用资质,审查时需查验商标注册证及权利人信息。第三,场地与服务器设施审查:场地和服务器必须设置在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且与获准经营的业务相适应,审查时需现场核验或要求提供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服务器托管协议等材料,杜绝异地经营或设施不匹配。第四,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审查:经营者需对照行业标准完善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流程、责任落实等方案,审查时需提交相应承诺书或制度文本。对于已取得许可的公司,通信管理局会组织自查自纠并实施监督检查,尤其对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公司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销许可。上述审查要点体现了以实质经营能力为核心、防止外资借壳规避监管的执法思路,申请企业应提前准备权属清晰、内容完整的材料,并确保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信息一致,以降低许可被拒或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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